#邯鄲一男子當街毆打他人致死#
【現場!因個人矛盾,男子街頭毆打他人致死,警方:嫌犯被當場控制】
6月10日,河北邯鄲。邯鄲市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邯鄲市復興區叢臺西路和鐵西大街交叉口西南角發生一起刑事案件。
事發后,街面巡邏警力迅速趕到現場,將犯罪嫌疑人陳某當場控制,并立即呼叫120對傷者進行救治。目前,被害人因搶救無效死亡。經初步調查,該案因個人矛盾引發,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上??孔V的刑事律師給我們講一下打架斗毆致死怎么量刑
(一)打架若造成對方輕傷及以上,不僅要賠償別人的醫藥費等損失,還要承擔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若是輕傷以下,要賠償別人的醫藥費等損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很可能會治安拘留。治安拘留一般3天—15天.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打架斗毆有可能涉嫌犯聚眾斗毆罪或尋釁滋事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79年7月1日通過1997年3月14日修訂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
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通過另一起案件,上??孔V的刑事律師帶我們一起看一下隨意毆打他人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案情介紹]2004年1月14日晚,甲、乙、丙、丁四人在某網吧上網時,因乙多看了同在網吧內上網的王某幾眼,王某表示不滿,甲、乙、丙、丁四人即持網吧內的板凳追砸王某及其朋友彭某。當追至網吧外一河堤處時,彭某從附近一居民點夾道內逃跑,王某跳下河堤,甲、乙、丙也緊跟著跳下河堤,繼續對王某拳打腳踢。其間,甲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刺中王某胸部,當發現王某不再掙扎后,甲、乙、丙分頭逃竄。丁追打被害人時被乙誤傷而未下河堤。后經法醫鑒定,彭某被鈍器打擊致輕傷,王某被銳器刺中心臟動脈死亡。
案情分析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甲、乙、丙、丁四人出于共同的尋釁滋事故意,實施了隨意毆打王某及彭某的行為,均應以尋釁滋事罪定性。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甲以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對乙、丙、丁以尋釁滋事罪處罰。因甲不但持板凳追打王某,具有尋釁滋事的故意和行為,而且又持匕首刺中王某的胸部,造成了王某死亡的后果,應單獨對王某死亡的后果負責,故構成數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對甲以故意傷害罪(致死)處罰,其余三人按尋釁滋事罪定性。因為四人都構成了尋釁滋事的共同犯罪,但甲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后果,已不能為尋釁滋事罪所包容。
評析:筆者同意對甲以故意傷害罪(致死)定性,但對乙、丙、丁的定性有不同意見:
尋釁滋事罪法定最高刑為五年有期徒刑。對于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刑法規定至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刑為死刑,這遠遠高于尋釁滋事罪的處罰。所以,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顯然不能包容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危害結果。
尋釁滋事致人重傷、死亡的,是從尋釁滋事變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轉化犯。從侵犯的客體來看,當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后果時,行為人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程度就超過了對公共秩序的侵犯,侵犯的客體也由公共秩序轉化為公民的人身權。從主觀方面看,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主觀上首先是出于藐視公德、逞強斗狠的直接故意,其次是一種放任毆打行為后果的間接故意。從客觀方面看,行為人隨意毆打他人致人死亡,既有故意傷害、殺人的犯罪行為,又具備了法定危害結果發生的特征。因此,筆者認為甲構成故意傷害罪(致死)。
但對于乙、丙,筆者認為應視為故意傷害的共同犯罪人,而不是僅僅對尋釁滋事的行為負責。因為在河堤下甲持刀行兇時,乙、丙同時對被害人拳打腳踢,對共同毆打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都有所預見而采取了放任的態度,客觀上三人共同實施了毆打的行為,已構成共同犯罪。而在共同犯罪中,每一個行為人不僅要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責,還應對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責。所以,雖然只有甲的行為與王某的死亡后果之間構成直接因果關系,但并不能說,乙、丙與王某死亡結果無關,不過是作用較小而已,因此乙、丙也應以故意傷害罪(致死)定性。
丁出于尋釁滋事的故意,隨意毆打王某、彭某,情節惡劣,但因未追下河堤參與毆打王某,主、客觀方面都不符合與甲、乙、丙故意傷害王某的共同犯罪構成,所以認定為尋釁滋事罪較為妥當。
[案情結果]
筆者同意對甲以故意傷害罪(致死)定性;乙、丙也應以故意傷害罪(致死)定性;丁出于尋釁滋事的故意,隨意毆打王某、彭某,情節惡劣,但因未追下河堤參與毆打王某,主、客觀方面都不符合與甲、乙、丙故意傷害王某的共同犯罪構成,所以認定為尋釁滋事罪較為妥當。
[相關法規]
尋釁滋事罪法定最高刑為五年有期徒刑。對于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刑法規定至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刑為死刑,這遠遠高于尋釁滋事罪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