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非法集資案件時,上海知名刑事律師發現,如何界定犯罪數額是一個復雜而關鍵的問題。例如,在張文貢非法集資案中,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金額不僅包括尚未到期的理財產品數額,也涵蓋了已經到期、投資者已收回本金的部分。這些行為均被視為破壞了國家金融秩序,全部計入犯罪數額。上海知名刑事律師將深入剖析此類案例,揭示非法集資數額計算的法律邏輯。
一、續投資金與犯罪數額的關聯
對于辯護人提出續投資金不應計入犯罪數額的主張,上海知名刑事律師指出,在張文貢案中,確實存在投資者在產品到期后繼續投資的情況。這種行為再次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秩序,因此,公訴機關將其計入犯罪數額的做法并無不當。即便考慮到投資者損失的統計,續投數額的計入也不會導致統計數據的偏差,故辯護人的相關意見未被采納。
二、積極退贓與從輕處罰
在非法集資案件中,被告人的積極退贓行為或提供涉案贓款線索協助公安機關追繳贓款,可以作為減輕處罰的情節。以鄧某案為例,其在歸案后提供了涉案贓款線索,協助公安機關追回部分贓款,有效降低了投資者的損失,法院因此酌情從輕處罰。
三、刑民交叉問題的處理
在非法集資案件中,贓物處置及贓款追繳常常涉及刑民交叉問題。以伍水軍非法集資案為例,行為人使用個人財產和非法集資所得購置房產,并將房產抵押貸款。當信用社要求就抵押物優先受償時,與刑事追贓產生沖突。上海知名刑事律師介紹,深圳中院提出了一種解決方案,即首先區分房產是否被偵查機關查封,僅對查封房產涉及追贓,未被查封的房產,信用社享有優先受償權。其次,區分購房款中合法與非法部分的比例,以確定信用社的優先受償額度。
四、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
在張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中,上海知名刑事律師分析了對“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認知。不論獲取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只要行為人沒有法律依據或資格獲取相關個人信息,即可認定為非法獲取。張某某在其公司微信群中下載并保存了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盡管其任職公司或個人均無權獲取這些信息,但因其行為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且數量達到情節嚴重標準,故被判刑。
結語
上海知名刑事律師在處理非法集資案件時,不僅要關注犯罪數額的準確計算,還需深入理解刑民交叉問題的處理原則,以及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界定。通過上述案例分析,我們可見,法律實踐中的復雜性要求律師具備深厚的法律素養和豐富的實踐經驗。請注意,上述內容已經過重新編寫,增加了詳細的解釋和案例分析,旨在提供一個全面的視角來討論非法集資案件中的關鍵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