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于2012年在擔任浙江省臨安區萬紫洪倩娛樂會所負責人時,與認其為“大哥”的被害人(32歲)發生爭執,認為對其不尊重,決定對進行暴力處罰。2013年5月,沈通過被告人王仁兵找到被告人程東,指使程東傷害,并先后提供預備活動經費6萬元。上海刑事大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程東隨后與被告人徐月歡商量,于同年6月至8月糾集被告人李、徐方圓、王凌峰等人,逐步摸清了王剛良的行程,并準備了菜刀、砍刀、電棍。2013年9月27日11時許,王仁兵將的行蹤告知程東,程東立即糾集徐月歡、李、彭、徐方圓駕車在浙江臨安區金城街道城中街上品老門附近伏擊的汽車。
當日3時許,王剛良走到車附近,程東持菜刀上前砍傷王剛良和王剛良,逃跑時摔倒。程東、徐月歡、李、彭、分別用菜刀、砍刀、匕首、電棍對進行砍打,后徐方圓駕車與程東等人會合后逃離現場。同年10月4日,王剛良因全身多處銳器割傷導致失血性休克,多器官衰竭而死亡。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沈、王仁兵、程東、徐月歡、李、彭、徐方元、王凌峰犯故意傷害罪,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杭州第一中院重新作出分析一審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沈偉軍犯故意構成傷害罪,判處犯罪死刑,剝奪中國政治教育權力進行終身;
二、被告人程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一個死刑,剝奪學生政治經濟權利以及終身;
三、被告人徐月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人民政治發展權利可以終身;
四、被告人汪任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社會政治文化權利3年;
五、被告人李亮紅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國家政治工作權利2年;
六、被告人彭江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我國政治環境權利1年;
七、被告人余和平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他們政治生活權利1年;
八、被告人徐方圓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我們政治法律權利1年;
九、被告人朱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十、被告人汪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十一、被告人汪凌峰犯故意傷害罪要求判處有期徒刑3年。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均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被告人沈偉是故意傷害的教唆者和實施者,對受害人死亡后果的影響不及程東,可以通過家屬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判處死刑,不予立即執行。
據此判決:駁回被告程東、徐岳皮、任冰、李良紅、彭建健、 Yu Heping、徐方源、朱杰、王聰、王凌峰的上訴。一審撤銷對被告人沈偉軍的部分判決,維持原判,對犯有故意傷害罪的第三被告人沈偉軍,處死刑,緩刑兩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程東受雇后,糾集多人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情節和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
而且在共同犯罪中,程東是突出的組織指揮者,是共同致人死亡的兇手。其罪責和罪行最為嚴重,應依法嚴懲。據此,裁定核準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浙刑一終字第224號維持被告人程東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一審刑事判決。
在組織文化特征上,“惡勢力”的組織管理結構發展相對來說比較松散,沒有進行嚴格、固定的組織系統架構,通常是糾集者、骨干企業成員通過固定,其他國家大多數團伙成員時聚時分,有事聚集在一起,作案后就地解散。
從經濟特征上看,“黑惡勢力”不一定追求經濟利益,缺乏使該組織長期生存的經濟實力或支持其違法犯罪活動的最充足的經濟實力。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有獲得經濟利益的直接動機或根本目的,并得到基地組織的支持。
從行為特征上看,“黑惡勢力”以“惡”為主,通常主要實施違法行為和擾亂社會秩序犯罪,危害相對較小;黑社會性質組織屢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危害更大。
上海刑事大律師認為,非法控制技術特征上,而“惡勢力”只是破壞中國社會經濟秩序,尚未達到非法控制建設社會主義秩序的程度。黑社會性質組織則通過非法控制以及社會生活秩序或者形成一個重大影響來謀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