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之“陽具中心觀”決定輪奸共犯結構的特質——個體行為具有拆分性和各自不可替代性,此是鑒別輪奸與共同犯罪的核心差異所在,同時,也是論證其為共同犯罪例外情形和適用“分別處罰”機制的力量。那么上海知名刑事律師接下來就為您詳細分析介紹。
鑒識輪奸本質不能停留在屬于共同犯罪,系包括但不限于二個男性數量的個體奸淫既遂地重復疊加之層次,而應弄清其標新立異,但常被人忽略的“個體強奸重復疊加”特征,該特征反映其同質罪行在一定層面上猶如一道算術的加法題,對運算結果減去一個疊加數并不影響剩余加數等式成立(A+B+C=D—C),據此原理,其行為顯具拆分性(每個共犯行為具有不可替代的獨立性,部分共犯行為目的得逞,并不代表其他共犯必然奸淫既遂)。
至于共同犯罪的同質罪行卻是密不可分的,其在一定層面上卻像一道算術的乘法題,對運算結果減去一個數就影響剩余乘數等式成立(A×B×C≠D—C),所以說其行為不可拆分(一人既遂則全體既遂)。并且,建基于傳統強奸立法模式的輪奸,在行為邏輯上是單個概念組合,而不是集合概念。集合概念之集合體是由許多個體組成的統一整體,集合體所具有的屬性為其集合體所共同共有,而不是集合體中的某一個體所獨有。
因此,作為集合概念的共同犯罪,一人目的達到,全部人員既遂,即全案捆綁,不存在同質行為拆分問題,如共同殺人,一人動手殺了被害人,則所有參與者目的均已達成,不存在亦不需要人人殺人。作為輪奸則不然,是單個概念相加結果,體驗的對象都是獨一無二的,即其“既遂”必須是親手犯、實行犯。故兩者間差異是顯著而應然的。
再從普通的強奸罪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輪奸的法定最低刑為10年徒刑,從最高刑為死刑之刑罰差異比較中可以想見,立法將輪奸處刑法定加重,概因每一共犯對女方的奸淫都讓犯罪危害結果加重。
反之同理推論,參與共犯的個人只要放棄對女方奸淫,就會使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相應減輕。援引“上樓理論”,普通強奸層面與加重情節的輪奸之間清晰的一、二樓區隔是誰也無法否認的,為此而言,針對放棄實施奸淫行為的共犯,好比只到一樓而沒上二樓,那其自然就可以從二樓輪奸情節中拆出。
還有,輪奸犯罪與共同犯罪比較更有主體獨特差異之處,即一般共同犯罪主體是不限男女,只要二人以上便可構成,而輪奸根據強奸之“陽具中心觀”,只論男不論女,并且起碼需要二個男性強奸既遂方才成立。
誠然,上述只要不少于二個男性實施奸淫目的得逞,那“既遂”力就延及其他共犯,盡管某些共犯臨陣退縮,沒“搞”亦然,所有參與的共犯均捆綁承負輪奸刑責之思維定勢,初看不僅冠冕堂皇而且振振有詞,但細究就曝出求同棄異,按需擇取的破綻。
拘泥于共同犯罪的形式,遺忘理論只是認識和評判事物的一種方法方式而不是全部,遺忘理論生命力在于為實際服務,當出現理論適用與實際本質明顯不吻合時,缺失對理論邊界作出相應修正和限制的勇氣,進而把理論跟實際搞成互相排斥關系。
上海知名刑事律師發現,將不少于二個男性參與強奸(不論結果)直接作為認定輪奸的唯一依據,實質上無法概括輪奸這種共同犯罪行為可以個體拆分的獨特屬性,即每個共犯行為基于強奸的“陽具中心觀”而互相不可替代,只有親自實施性交的共犯個體,才稱得上名實相符的輪奸。通俗說,一個人“搞”了叫強奸,超過一個人“搞”了叫輪奸,沒“搞”的人叫什么?法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