擇一處斷說觀點認為,在盜竊與詐騙行為相互交織的刑事案件中,竊取和騙取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分別單獨構成獨立的犯罪,且符合牽連犯的相關規定,擇一重罪處斷。上海知名刑事律師就來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1、擇一處斷說
該觀點的立論出現了明顯的錯誤。對于盜竊行為和詐騙行為交織的刑事案件,雖然行為人實施了多項自然意義上的行為,但是整體上只實施了一個符合刑法構成要件的行為,其法益侵害是唯一的,只能受到刑法的一次評價。
2、主要方式說
該觀點認為,認定盜竊與詐騙行為交織刑事案件的性質主要看非法占有財物行為的性質是盜取還是騙取。取得財物的主要方式對行為人完成犯罪起關鍵作用。如果能夠確定哪種行為對于取得財物有關鍵性的影響,就構成該罪。
該觀點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在司法實踐中也經常用來認定較為簡單的刑事案件。但是,何謂對完成犯罪起關鍵作用的行為界定較為模糊。所以,單憑主要方式說自己難以支撐起判斷盜竊與詐騙行為交織刑事案件性質的任務。
3、處分行為說
該觀點認為,處分行為是構成詐騙罪的必要條件和主要特點,而區別盜竊罪和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就在于是否存在處分行為。犯罪行為中具備處分行為,構成詐騙罪,不存在處分行為,構成盜竊罪。但是,該觀點也存在缺陷。如果行為人通過其他方式已經控制或者占有了財物,之后存在的受害人的處分行為也對犯罪的認定不能起到實質性作用。
正如上文所述,對于處理盜竊和詐騙行為交織刑事案件的幾個觀點而言,擇一處斷說因其立論錯誤而不可取;主要方式說僅可以對構成犯罪起關鍵作用的行為起到初步的判斷;處分行為說沒有考慮行為人的何種行為是取得財物的主要行為。而后兩種觀點剛好能夠相互補充,來認定此類案件的性質。
1、判斷獲取財物的主要方式是正確定性的關鍵
在盜竊與詐騙行為相互交織的刑事案件中,行為人在自然意義上至少實施了竊取性質的行為和欺詐性質的行為兩個行為。
因為只侵害了一個法益,所以這些行為可以被看作同一犯罪目的下的一個整體的危害行為,在刑法上只能用一個罪名來評價。而直接侵犯刑法所保護法益行為(可以稱之為主要行為)的性質,決定了危害行為的本質特征,其他行為是為主要行為創造條件,以順利完成犯罪,并不決定犯罪的本質特征,并不影響整個危害行為的定性。
侵犯財產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財產或者財產性利益。刑法之所以對侵犯財產的行為予以處罰是因為這一類罪名以非法的手段改變了財產原有的占有支配關系,破壞了刑法所保護的合法財產權益。刑法通過處罰對財物的不法侵害,以達到保護合法財產權益的目的。
因此,侵害財產罪的實質就是排除他人對財物的占有和支配而將特定財物在事實上置于自己支配的狀態。財產罪一般來說是結果犯,以法律規定的特定的財產損害結果的發生為犯罪既遂的標志。因此,在具體的侵犯財產犯罪過程中,某一行為要成為危害行為最起碼要符合這一標準:行為實施以前,財產在受害人的支配管理之下。
2、處分行為的有無是正確定性的重要補充
在認定了造成受害人財物損失的關鍵行為的前提下,還要從盜竊罪和詐騙罪的主要區別認定該主要行為的性質—是盜竊還是詐騙。區分盜竊罪與詐騙罪的關鍵在于財產的轉移是受騙人自愿處分的結果,這種處分行為有其特殊的涵義。
上海知名刑事律師認為,行為實施成功后,這種財產支配關系被破壞,行為人遭受了現實的財產損失。通過這種判斷,在盜竊與詐騙行為相互交織的刑事案件中,就會分清主要行為與次要行為,進而根據主要行為的性質去判斷整個犯罪行為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