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是如何認定的呢?都有哪幾方面?關于貪污罪的這些問題,下面上海專業刑事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一)區別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貪污罪作為普通貪污行動的非法方式,除擁有普通貪污違法行動的共性外,還具有本身的特點。組成貪污罪的貪污行為,還具有貪污數額和情節上的要求。因此,認定貪污罪與一般貪污違法行為時,應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為人貪污的數額是不是達到5千元。此中,貪污的數額按累計要領計較。關于行為人貪污的數額達到5000元的,無論其情節如何,均組成貪污罪;而關于貪污的數額還沒有達到5000元的,一般應視為一般貪污違法行為,
2、要看行為人的貪污情節。此中,貪污情節首要針對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的貪污行動。假如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貪污情節較輕時,對該貪污行動就應認定為普通貪污違法行動;假如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貪污情節較重時,對該貪污行動就應認定為貪污罪。此中,貪污情節是不是屬于較重或較輕局限,普通應從如下方面舉行綜合闡發、界定:一看行為人的一貫體現;二看行為人貪污行動的念頭和目標;三看行為人所貪污的大眾(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元財物的性質、用處;四看行為人貪污的手法;五看貪污行動所造成的前因;六看行為人的悔罪體現。依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國民檢察院宣布執行的《對于國民檢察院間接受理備案偵察案件備案規范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二)貪污罪既遂和得逞的認定
所謂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有意實行的非法占領大眾(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元財物行動,已具有了貪污罪組成的全數要件,同時產生了危害結果。因此,認定貪污罪既遂與否,應把握以下兩點:
1、看行為人的貪污行動,是不是吻合貪污罪組成要件的特性。此中,權衡非法占領的標準,是行為人是否實際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占有了,即視為既遂。
2、看行為人的貪污行動,是不是造成了主觀的傷害效果。此中,權衡造成了主觀傷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5千元;二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5千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
關于吻合上述兩方面的貪污行動,就可以認定為貪污罪既遂。
(三)配合貪污犯罪的認定
所謂配合貪污犯法,是指二人以上配合實行的貪污犯法行動。它有如下特色:一是貪污行為人必須是兩個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為人配合實行了非法占領大眾(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元財物的行動;三是行為人之間擁有配合貪污的有意;四是各共同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聯系,互為條件;五是共同貪污行為造成了總和犯罪結果。即貪污總額是每個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統一結果。
(四)經濟承包舉止中貪污罪的認定
經濟承包是我國以后經濟生存中的一種首要謀劃體式格局。就其范例而言,包孕兩種:一是經營權型承包,即發包方由謀劃治理為主變成監視治理為主,而承包方受發包方的托付間接對承包工具舉行謀劃治理。它的特點是,承包工具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發生了分手,即發包方仍對承包工具享有所有權,而承包工具的使用權則歸承包方享有。二是勞務型承包,即發包方與承包方圍繞著勞動待遇劃定各自的權力和責任,以承包方完成所承包的終究出產謀劃結果目標作為調配的根據,承包方并于是相應地享有較大的出產謀劃自主權和負擔較大的出產謀劃義務。它的特點是:承包方打仗、應用生產資料的過程,是一種生產過程,而非管理、經營活動。同時,承包方對接觸、使用的生產資料并不具有管理、處分權,因此,根據本法第271條第2款和本條第2款規定,只有經營權型承包中的承包人,才有利用職務的便利,實施侵吞侵占、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發包方財物的可能,才有成為貪污罪主體的可能。所以,在認定經濟承包活動中的貪污罪時,首先要確定該類承包是否屬于經營權型的承包。然后把握以下方面:
1、精確認定承包人是不是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資格。
2、精確認定承包人所侵占的財富是不是國有財產或被承包的非國有單位的財產。
(五)股份制企業中貪污罪的認定
所謂股份制企業,是指全數注冊資源由全部股東配合出資,并以股份方式投資停辦的企業。據《中華國民共和國公司法》(l993年R月29日)、《中華國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l988年4月l3日)、《中華國民共和國中外合股謀劃企業法》(l979年7月1日)、《中華國民共和國中外分工謀劃企業法》(l988年4月13日)和《中華國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l986年4月l2日)以及《中華國民共和國公營企業暫行條例》(l988年6月3日)劃定,股份制企業包孕兩類:一是無限義務公司。即由兩個以上股東配合出資,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負擔無限義務的企業法人。它又可分為:國有無限義務公司即國有獨資公司、非國有無限義務公司以及國度構造、國有公司、企業、奇跡單元和國民整體同其余非國有經濟構造,配合出資開辦的無限義務公司。此中,非國有無限義務公司又包孕:勞動群眾集體投資締造的無限義務公司、非國有企業之間配合投資締造的聯營性質的無限義務公司、外商投資締造的無限義務公司和港澳臺商投資創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即全部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并通過發行股票募集資本的企業法人。因此,股份制企業的資本,既可以具有國有財產屬性,也可以具有非國有財產屬性。所以說,股份制企業屬于公司范疇。據本法第27l條規定,在股份制企業中存在貪污犯罪的可能。
(六)三資企業中貪污罪的認定
所謂三資企業,是指中外分工謀劃企業、中外合股謀劃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統稱。它是股份制企業的一種非凡形式。
(七)經濟聯合體中貪污罪的認定
(八)科技職員兼職舉止中貪污罪的認定
(九)有獎販賣、儲蓄舉止中貪污罪的認定
(十)保險、郵政部分貪污罪的認定
(十一)公務舉止中接受禮物行為的認定
中共中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對于對黨和國家構造事情職員在國內外來往中收受禮物實施掛號軌制的劃定(1995年4月30日)劃定:黨和國家構造事情職員在國內外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品,必須登記上交。須登記的禮品,自收受禮品之日起一個月內由本人如實填寫禮品登記表,并將登記表交所在機關指定的受理登記的部門。
(十二)區別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的邊界
陵犯、盜取、騙取是貪污罪的三種基礎行動形狀,這使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在行動形狀上擁有相似性。二者的首要區別是:(1)犯法主體分歧。前者是非凡主體,唯獨國度事情職員以及受國度構造、國有公司、企業、奇跡單元、國民整體托付治理、謀劃國有資產的職員能力實行;而后者的主體是普通主體,任何有刑事義務才能的人都可以實行。(2)犯法主觀方面分歧。前者是行為人應用自己職務上的方便,以陵犯、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后者則是單純以盜竊、騙取、侵占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犯罪手段與行為人的職務、職權或地位及其便利條件無關。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公共財物,是區分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的關鍵。(3)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復雜客體,行為同時侵犯了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僅限于公共財物;而后者則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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