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訴訟中的拘留,適用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法律緊急情況下,在偵查過程中直接受理的案件; 對在役人員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性暫時剝奪自由的辦法。它屬于刑事強制措施的范疇,是一種預防性措施,是針對可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而采取的。
一方是輕傷拘留另一方是無傷拘留嗎?
輕微傷和無傷是不會構成對企業雙方都進行行政拘留的條件的。是否可以構成輕傷由公安管理機關的技術相關部門之間進行分析鑒定,致人輕傷可能被處三年實現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輕傷害的量刑標準:《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自己身體的,處三年通過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政府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就是十年達到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教育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污染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沒有死刑。本法另有明確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上海刑事訴訟律師答拘役還必須有兩個條件:
1、拘留對象是現行犯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被證明是犯罪嫌疑人的人。
2、有法律上的緊急需要。《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和第一百六十三條關于公安機關拘留和人民檢察院拘留的緊急情況的規定不同。
3、《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采用列舉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進行預備犯罪、實行經濟犯罪問題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在現場看到的人認出了受害者。
(3)在其住所附近發現犯罪證據的。
4、企圖自殺,逃跑或在犯罪后逃跑。
5、有毀滅、偽造相關證據問題或者進行串供可能的。
6、不要透露你的真實姓名、地址、身份。
7、涉嫌在移動中犯罪、多次犯罪或結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