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的刑事律師講述近日,常德桃源縣公安局對三名散布網絡謠言者分別給予行政拘留和警告處罰,及時消除了社會不良影響。
【案例一】
6月14日,桃源縣公安局網監大隊民警在工作中發現相關微信群組中,有人發布某人在茶樓自縊身亡的視頻,稱該視頻中的當事人系桃源某部門工作人員,并在部分微信群廣為傳播。
民警迅速展開調查,發現該視頻內容發生地不在桃源縣,視頻中當事人也不是桃源的工作人員,屬于典型的散布網絡謠言。民警順線追蹤,查到謠言散布者為盤塘鎮的郭某及沙坪鎮的何某、馬鬃嶺鎮的陳某。
據三人交待,他們在網上發現相關視頻后,未經核實,就轉發到各自微信群組,并散布該視頻發生地為我縣某茶樓、當事人為我縣某部門工作人員的謠言。該謠言被大量轉發,讓廣大網民誤認為該視頻發生地系桃源縣、當事人為桃源縣工作人員,在網上造成了較大不良影響,破壞了桃源良好的網絡生態。
6月17日,桃源警方根據三人的違法事實,依法對郭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對何某、陳某予以警告的處罰。
民警提醒廣大網民: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廣大網民應自覺抵制網絡謠言,對于未經核實的信息不要隨意轉發,更不要隨意編造謠言信息,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共同維護好網絡環境,對蓄意制造謠言、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打擊。
刑法沒有規定【造謠罪】,散布謠言、謊報疫情,法律怎么處罰?
我國法律并沒有造謠罪,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案例二】
2013年,康師傅就因謠言攻擊,和競爭對手統一集團鬧上了法庭。根據2014年康師傅起訴統一的立案文書,2013年8月,湖北孝感統一企業食品有限公司員工周某在天涯論壇、槐蔭論壇連續發布《日資產品不可信,逆天的康師傅》、《康師傅你讓小伙伴們都驚呆了》的帖子,聲稱康師傅提前標注方便面生產日期,呼吁抵制日貨康師傅。在康師傅向法庭提交的材料中,周維尼因捏造事實散布謠言,被公安機關進行了警告處罰。同時,康師傅還起訴統一集團和周維尼,稱其指示員工在網上散布詆毀康師傅的謠言,導致康師傅當季銷量受嚴重影響,要求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而新京報記者在當事雙方提交給法院的舉證資料中看到,周某稱利用微信朋友圈轉帖是公司安排。統一公司在孝感地區有110多名員工,規定業務員要通過微信溝通,成立了專門的微信群下達工作指令。關于康師傅的帖子,統一公司員工在群里交流了半天時間后,上至主任下至經理都紛紛轉發到了自己的朋友圈。
2014年5月26日,孝感市南區法院判決,統一公司員工周某向康師傅公開賠禮道歉連續30天,并賠償康師傅1.3萬元。
而對于散播康師傅謠言的動機,統一公司員工在應訴時辯稱是出于市場競爭目的,“我們是賣統一方便面的,看見康師傅方便面的負面信息就很關注,畢竟是競爭對手,康師傅的生意差了,我生意就會好點兒。反正只要是有損康師傅的事件,對我們經營統一方便面就有好處。”
8日,統一集團大陸新聞發言人楊壽正回復新京報記者稱,對這件事“不知道”。
我國現行《刑法》中沒有造謠罪的規定,而是根據造謠行為的具體情況,分為誹謗罪、誣告copy陷害罪等。
【法律解讀】
1、《 刑法》第246條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犯本罪的,處百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 《刑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捏造事實誣知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上海知名的刑事律師
以上均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道如果只是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