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承繼,又稱“指定承繼”,是指根據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將遺產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下面楊浦律師為大家詳細講解遺囑繼承的法律法規、
適用條件
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而且遺囑合法有效;
2,立遺囑人死亡;
3,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簽訂遺贈撫養協議;
4,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廢棄繼承權,同時也未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法律規定
《繼承法》對遺囑承繼和遺贈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規定,國民能夠按照本法規定立遺囑懲罰小我私家財富,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構造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謄寫,署名,注來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此中一人代書,注來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余見證人和遺囑人署名。以錄音方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殆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規定,以下職員不克不及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動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該對不足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能夠撤銷、變換本人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規定,遺囑承繼或許遺附贈有責任的,繼承人或許受遺贈人應該執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動能力人或許限定行動能力人所立的遺囑有效。遺囑必需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房產承繼,是指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按照法定步伐把被繼承人遺留屋宇所有權及其地皮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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