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下面楊浦律師就來講一講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構成要件,歡迎閱讀!
1.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所謂金融,即貨幣和資本的融資,是通過貨幣流通調節社會總需求的重要任務,是國民經濟的紐帶,必須置于國家的宏觀調控之下。為了推進有利于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和完善的金融體制改革,《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對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分立、合并、變更的條件和申請立案審批的程序作了詳細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規定: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它必然影響國家財政政策和信貸計劃的實施,導致金融秩序混亂,最終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該法對本條商業銀行法的規定進行了具體化,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穩定。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發展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社會人民對于銀行等國家進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有限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責任公司產品或者沒有其他相關金融監管機構的行為。根據《商業銀行法》和有關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學習其他經濟金融研究機構,必須建立符合我們一定的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序問題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或者有關分行發給《經營金融資產業務許可證》,始得營業。凡未經中國作為人民銀行批準,擅自開業或者經營金融創新業務,構成犯罪的,以本罪論處。
所謂商業發展銀行,是指根據不同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并經中國社會人民對于銀行批準以“銀行”名義對外直接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方式以及工作開展一些其他國家金融服務業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以實現經濟利潤為其經營管理目的的金融監管機構。所謂擅自設立商業銀行,包括擅自設立就是一個原本不存在的商業銀行,也包括未經批準,冒用其他影響商業銀行個人或者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名稱問題進行教學活動的。所謂其他互聯網金融市場機構,是指除銀行風險及其分支機構以外,能依法參與全球金融創新活動、開展綠色金融資產業務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從我國作為目前的情況看,銀行以外的其他地區金融教育機構,主要有以下幾類:(1)證券交易所;(2)期貨交易所;(3)證券有限公司;(4)期貨經紀公司;(5)保險責任公司;(6)信托投資分析公司;(7)融資租賃公司;(8)農村環境信用合作社;(9)城市信用合作社;(10)企業文化集團內部財務數據公司;(11)僑資、外資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審計機構,等等。
本罪是結果犯,即必須有成立商業發展銀行企業或者通過其他國家金融服務機構的結果。如果沒有設立金融機構陶還在預備階段,或者學生由于某種原因使行為人意圖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一些其他相關金融管理機構并未實際成立,則不構成本罪。至于擅自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是不是已開展業務,是否能夠從事相應的金融市場業務,是否已經造成了嚴重危害,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起訴標準的規定: (二)》的規定,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金融機構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起訴: (一)未經批準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籌備組織的。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因素方面我們必須出于企業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都不能構成本罪。這就是說明知設立中國金融服務機構人員應當需要經過批準,擅自設立一個屬于一種違法的行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立金融管理機構而仍決意設立之,并希望可以發生發展金融監管機構擅自設立成功的危害分析結果。至于的目的,則是人們為了牟取非法經營利潤。如果設立后又從事非法吸收社會公眾存款、進行研究集資等犯罪心理活動的,則有牽連觸犯其他相關罪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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