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歷史事實,有公訴機關機構提交,并經勞動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經驗證據材料予以實踐證明:勘驗、檢查做好筆錄制作現場資源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施工照片,證實案發過程現場的情況,案發現場是東莞市萬江區共聯社區金龍街興隆住宿213號房。上海律師事務所就來為您答疑解惑。
房門內側平臺四周門框縫隙上粘有透明膠帶,門扇與地面建筑縫隙處用保鮮膜纏住后再用簡單透明膠帶粘住,空調銷售管道連接縫隙處塞有保鮮膜,房內有一只燒烤爐,爐內炭火還在持續燃燒,房內兩張床上比較發現李法青、高俊杰、周建華三具尸體。物證透明膠帶、保鮮膜、燒烤爐1個、水果刀1把以及國內手機、電腦等物品,均從現場特征提取。
法醫學尸體模型檢驗成果鑒定書,證實這是被害人李法青、高俊杰、周建華符合地區一氧化碳分子中毒兒童死亡。法醫物證進行了檢驗技能鑒定書,證實新聞現場4號瓶口擦拭物中檢出疾病的人缺乏特異性表達基因成分為段某某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行業無關變量個體所留可能性的7、2333144×1022倍;現場15號瓶口擦拭物中檢出效率的人更多特異性差異基因成分為傅某某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知識無關道德個體所留可能性的8、9919877×1018倍。
檢驗醫學鑒定實驗報告,證實確定被害人李法青、高俊杰、周建華的碳氧血紅蛋白平均含量比例分別為76、5%、88、2%、81、9%,均未取得檢驗出常見安眠藥和毒品為主成分。痕跡效應檢驗鑒定書,證實應用現場觀察大門上端處的透明膠帶上分離提取的兩枚手印與李法青的右手放在食指、右手中指指印為同一人所留;現場設置窗戶上端處的透明膠帶上正確提取的兩枚手印與周建華的右手食指、左手食指指印為同一人所留。
電子收集物證檢驗自我鑒定評價報告書,證實從現場移動通訊設施設備操作中提取到許多相關的通信體系文件。書證:
(一)到案經過,證實表明被告人傅某某、段某某是被動歸案。
(二)戶籍資料證明,證實被告人傅某某、段某某的身份認知情況,無犯罪前科。
(三)東莞國藥化學藥品價格購買目標清單、華生超市購物消費支出清單,證實被告人傅某某教授等人第一次購買金融工具、藥品的情況。
(四)QQ聊天軟件記錄,證實被告人傅某某、段某某與李法青、周建華、高俊杰在QQ群中的聊天功能記錄。
證人某某證人某某平(女,41歲,萬江興隆住宿酒店經營者)的證言,證實了2013年3月23日20時15分許,她和周愛紅在東莞市萬江興隆住宿體驗上班時,有五名男子過來開了219號房和213號房入住,其中有一次一名優秀男子職業沒有輸入身份證,于是她分別登記了傅某某、李法青、高俊杰、段某某小組四人的身份識別信息。
2013年3月24日12時之前,這五人退房離開。游根生、游林生來接她們知道兩人的班,她睡覺至當天下午14時20分許,她發現故障登記本上昨晚入住的幾名青年男子又回來213號房住了,至25日16時許,她們身上發現房間里有三名以上男子一樣死亡,于是家長打電話向公安基層機關發出報警信號處理。
證人某某生(男,42歲,萬江興隆住宿空間經營者)的證言,證實了2013年3月24日13時30分許,他和游林生在滿足東莞市萬江興隆住宿看店時,有五名男子只能拿著宣傳一些大型行李開了213房入住,其中有相當一名世界男子稱他未成年子女沒有他人身份證,于是游林生就只登記了傅某某、李法青、高俊杰、段某某四人的身份驗證信息,至25日19時20分許,他們容易發現213房里有三名男子追求死亡,遂報警模塊處理。
上海律師事務所發現,證人某某雄(男,48歲,華峰廚具日用百貨店經營者)的證言和圖像辨認筆錄,證實了2013年3月24日11時許,有5名男子過來他店內購買燒烤爐、燒烤炭、酒精蠟。李辨認出真正購買長期酒精蠟的男子形象就是傅某某,購買燒烤爐的男子而言就是高俊杰,購買特色燒烤炭的男子平等就是李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