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意見可以認為喻某三人共同構成進行敲詐勒索罪的共犯。敲詐勒索罪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重要目的對他人研究實施安全威脅——被害人之間產生一種恐懼以及心理——被害人基于這種恐懼社會心理而處分財產——行為人沒有取得經濟財產。上海律師事務所就來為您答疑解惑。
本案中喻某以其作為妻子與陳某非法同居為由對陳某威脅,陳某被逼自愿將2800元交給喻某,符合學生敲詐勒索罪的犯罪行為構成。另外,喻某的妻子與他人使用非法同居,喻某心理上一時發展難以理解接受,為了提高心理健康平衡,毆打陳某也是事出有因,如果定搶劫罪,法定最低刑為3年,這樣對喻某不公平。
第二種意見可以認為喻某三人通過采用學生毆打、暴力行為威脅為手段,使陳某不敢進行反抗,從而更加平和地拿到陳某2800元錢,符合搶劫罪的犯罪人員構成。
第三種意見認為,三人監禁陳某兩晝夜,是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毆打、威脅非法占用陳某現金2800元,也是搶劫罪。由于這兩種行為沒有關聯關系,應采取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數罪并罰。
案件按犯罪嫌疑人于三人的意圖可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由于于三人在高鏡山商場毆打陳某開始提出5萬元以了結此事; 第二階段由于提出拿走5萬元以非法占有陳某2800元。在第一階段,余華試圖發泄他的憤怒,并打擊陳。雖然于某毆打了陳某,但被證明是輕微傷害,故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第二階段,于某當場用利刃威脅于某,即在搶劫罪中當場使用暴力。
在陳某給予于某的2800元中,有300元是當場給予的,另外2500元是從銀行取出的,不屬于同一地點,但從整體上看,該行為沒有中斷,也應當視為當場取得財產,因此,可以說,三人的行為與搶劫罪當場使用暴力、當場取得財產的基本特征相一致,構成搶劫罪。
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是威脅實施暴力,而實施暴力或獲取財產都不在現場。從現有證據來看,如果一個人當場威脅使用暴力,并當場獲得受害人的現金,三人敲詐勒索罪可以排除。
對陳水扁實施非法拘禁2天2夜,構成非法拘禁罪,與搶劫罪無關,應分別以搶劫罪和非法拘禁罪處罰。牽連犯是指以犯罪為目的,其犯罪方法、行為或由此產生的行為與其他犯罪相抵觸的犯罪形態。我國刑法理論對于數數行為是否存在牽連關系的判斷,有三種不同的觀點:一是主觀理論,主張以行為人的主觀意義判斷;二是客觀理論。
主張根據客觀事實判斷。影響最大的是“直接關系理論”,即目標行為、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之間存在不可分割的直接關系,第三是折衷理論。筆者認為,在確定涉案關系時,應堅持主客觀統一的原則。在本案中,三人以搶劫罪非法拘留陳某的犯罪行為主觀上與搶劫罪有關,但客觀上,搶劫罪并不是一種需要非法拘留的手段。
因此,非法拘禁與搶劫罪之間不存在客觀的關系,也不存在牽連。司法實踐中的類似案件,如盜竊汽車作為搶劫的犯罪工具,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已經明確規定,盜竊犯罪的犯罪人與搶劫罪的犯罪人應按數罪并罰??梢钥闯?,這種情況不被認為有牽連。
根據通過上述問題分析,犯罪分子嫌疑人喻某、劉某、陳某犯搶劫罪、非法拘禁罪,且數罪并罰,因此,筆者認為同意使用第三種不同意見。
后來,他坐在他的一級地面收割機上,有20多名村民坐在他的拖拉機后面,有些人蹲在他的拖拉機旁邊,和他一起等著。事實上,連春、石全會、高貴華、姜振芬、高密田等村民都證實,事件發生在案件調查人員認定的當晚9:00至9:45。徐東晨在東村麥地與張連春吵架。
上海律師事務所發現,徐東晨的父親徐曉順說,他的兩個兒子和兩個兒媳婦當時都在他身邊,“東晨一直和我在一起,我們怎么能分開殺人呢?” 既然幾十個人都能確認沒有時間犯罪,而警方又認定他有時間犯罪,那么分割中真的有技巧嗎?這個問題至今仍未得到回答。也許是徐東晨求生的本能。檔案一移交檢察院,徐東晨就交出了自己的供詞,稱自己曾被刑訊逼供,并已提交了一份新的DNA鑒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