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確定,姜慧忠死后用剪刀“多次”刺傷姜慧忠。“計數(shù)”是一個模糊的概念,“計數(shù)”是多少次?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沒有定論。姜慧忠的供詞中提到了肩部、頭部、面部和頸部的背部多處刺傷,每個刺傷的確切數(shù)量并不準確。上海律師事務所為您講解一下相關(guān)的情況。
根據(jù)漢語“倒計時”的字面含義,一般認為倒計時在五到九次之間,但它又分為不同的部分和特定的位置,只依靠尸體來驗證特定的數(shù)字。公安部在鑒定尸體時,只提到頭部受傷情況,而沒有提到肩部、背部和頸部的受傷情況,更不用說受傷部位在身體的哪個部位。是否存在因果關(guān)系,了解是什么銳器造成的傷害,以及傷害描述中描述的傷口口的大小、形狀和深度等細節(jié)特征,只有通過對每一項的識別才能得出。為什么不?
如何區(qū)分這些灰不是以前燒的解放鞋留下的?對陳錦芳關(guān)押15天中,有無罰站、不讓吃飯、用電警棍威脅、用不交代就槍斃等語言恫嚇的情況?燒解放鞋時的天氣是不是3月3日下大雨,4日、5日一直下雨,6、7、8三日沒有下雨?姜惠忠為什么不在當日脫下殺人時所穿的衣服清洗呢?
為什么嫌疑人第三天才浸泡作案時的衣服?衣服為什么不作為物證提取呢?為什么不對衣服上有無血漬進行物證鑒定呢?引火物物的重量(體積)多少?引火物擺放位置?引火物焚燒與尸體焚燒痕跡是否相符?引火物物的重量(體積)能否引發(fā)房屋燒毀倒塌?金沙鎮(zhèn)殯儀館解刨室提取的碎片纖維是冬季穿的棉衣,認定是引火物正確嗎?
一般引火物先燃燒,服裝后燃燒,燃燒后的殘存的引火物殘片如何存留下來?提取尸體右腹部棉織物灰燼,左腹部沒有燃燒的殘片,如何證明兩者不是所著棉服呢?會陰部提取的硬而臟的黑色碳化物是何物?右腳背皮膚組織和上面粘附的纖維又是什么?這些提取物能得出來引火物的成分嗎?在西屋東面方桌北側(cè)地面有綠色布條,能否得出西屋地面不分地域沒有著火呢?沒有被點燃的引火物能不能證明著火物原來就是現(xiàn)場遺留下的地面垃圾?
從沒有燃燒的地域,同樣可以得出非兇手所為的意外失火可能性的存在?為什么中間房屋腰門處的電燈線被剪斷?是不是為了斷電,阻止西屋電線燃燒呢?是不是可以認為火從房屋的上部著起呢?姜惠忠敲得那一扇窗戶?進的那個門?是否進過東屋?當時受害人是否已經(jīng)睡覺?當時兩人關(guān)于借錢,是如何對話的?當時受害人的母親陸秀蘭是否看見了什么?為什么陸秀蘭證明夜里進來一高一矮兩個人?
人民幣照片的證據(jù)效力如何?姜惠忠同一個看守所的多名在押未決犯證明整天喊冤枉,為什么沒有引起重視?南通中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舉報信做筆跡鑒定,為什么不對新的線索補充偵查?姜惠忠講理發(fā)去過姜惠忠家,為什么最后認定其七、八年沒有去過受害人的家呢?
既然2002年10月17日原通州市公安局警察大隊出具情況說明,內(nèi)容“在當天晚上和第二天對死者母親陸秀蘭,因高位截癱、無法回復任何問題,未形成詢問筆錄”,為什么南通通濟醫(yī)院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報告書認定是傅民殺的?在程序上,南通中院一審,為什么省高級法院指令審判人員對偵查案件的法醫(yī)調(diào)查尸檢疑問呢?
姜善華以及姜善華的舅舅陸建新、姑父陸光明、姑媽姜惠英、叔叔姜惠明、叔叔的兒子姜飛、姜飛的老婆郭美英、表妹錢靜、表妹夫朱友兵、姨陳水芳和他的兒子陸平、女兒陸東美等12人旁聽了庭審,庭后在對其中一些人取證呢?
姜祝平在2003年7月16日上午9點證明自己去年上半年撿了一個變壓器,淡藍色,一尺長,十幾斤重,一直放在弟弟三輪殘疾車上面,與黃平、黃兵證明的燙花邊臺子北邊放一個他自己做的10厘米大小的變壓器相互矛盾,在時間上,兩人在今年春節(jié)新年里還看見過一次,這是為什么?為什么現(xiàn)場兩只變壓器都沒有看見?假設姜祝平說謊,其想隱瞞什么?
上海律師事務所想說的是,假設黃平、黃兵說謊,他們又想隱瞞什么?變壓器是不是作案工具?間接證據(jù)之間有上百個疑點。如此多的質(zhì)疑并非偶然。可以斷定,姜作案的可能性極低,甚至還達不到懷疑的程度。姜犯故意殺人罪,涉嫌枉法裁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