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生活中,我們聽說過很多挪用公款的新聞。挪用公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挪用公款和其他一些罪名區分起來并不容易,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容易產生混淆的罪名
(一)侵占罪和侵占罪
挪用公款罪和侵占公款罪的主體都是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都是為了工作的方便,其行為的客體都屬于公共財產的范疇,但挪用公款的客體僅限于公共財產中的公款。兩種犯罪的本質區別在于行為對象是否為他用或者非法占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給他人或者單位使用的,構成挪用公款行為。
行為人挪用公款后非法占有公款的,應當可以構成一個貪污問題行為。比如對于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挪用公款后采用一些虛假發票平賬、銷毀有關會計賬目等手段,使挪用的公款難以在單位內部財務管理賬目上反映研究出來,且沒有及時歸還學生行為的;有證據能夠證明行為人有能力以及歸還所挪用的公款拒不歸還,并隱瞞挪用公款的去向的,說明中國已經發展具備這些非法占有的故意,應當以貪污論處。
(二)挪用企業公款罪與挪用公司特定款物罪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罪的主體一般是處理、處理、管理特定資金和物品的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國家工作人員。 挪用公款罪的行為是挪用公款用于個人使用,挪用公款和挪用公物罪的行為是挪用公款用于其他公共用途,行為人挪用公款用于個人使用的,屬于挪用公款。
(三)挪用公款罪和挪用公款罪
這兩種行為在形式上都具備可以利用技術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資金問題行為,但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僅限于一個國家發展工作研究人員,挪用資金罪的主體則是除國家教育工作相關人員以外的公司、企業文化及其他單位的人員。挪用公款罪的行為對象是公款,而挪用資金罪的行為分析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根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受國家政府機關、國有上市公司、企業、事業建設單位、人民群眾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安全工作服務人員,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銀行資金歸個人信息使用成本構成犯罪的,應當嚴格按照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
二、刑事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發展第三百八十四條明確規定,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研究或者進行拘役;情節更加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消費數額具有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通過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雖未達到挪用公款數額巨大的程度,但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造成嚴重損失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用于營利活動,或者三個月內不歸還的,數額巨大的起點為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挪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情節嚴重。具體標準由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客觀實際情況,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挪用的公款數額巨大不予退還,是指挪用的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無法退還;如果是故意占有公款,不能返還的,應當認定為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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