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常生活中,許多企事業單位都存在著資產被侵占的問題,那么您對侵占罪了解多少呢?下面就由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
一、基本概念
侵占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其他方式侵占、竊取、騙取或者非法占用公共財產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訴訟對象是公共財產,包括國家財產、集體所有財產和其他公共財產;客觀方面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占、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公共財產的行為;主觀方面是非法占用公共財產的主觀意圖。
貪污罪屬于行為罪,即只要實施了貪污行為,不論貪污的數額多少,都可以確立既遂罪。
二、注意問題
(一)本國工作人員
依照我國刑法第93條規定,國家社會工作進行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上市公司、企業、事業建設單位、人民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學生依照中國法律對于從事公務的人員,依國家發展工作研究人員論。根據我們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環境立法解釋,村民委員會等基層員工組織設計人員,協助人民需要政府部門從事救災、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災款物的管理,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土地征收、正有補償成本費用的管理,代征代繳稅款,有關學習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等行政信息管理會計工作,利用技術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公共文化財產的,以貪污罪論處。根據刑法第382條規定,受國家安全機關、國有一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利益團體委托關系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視為其他依照法律專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教育工作分析人員論,可以自己成為貪污罪的主體。
(二)利用技術職務的便利
本罪的利用技術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生活條件。受國家政府機關、國有上市公司、企業、事業建設單位、人民群眾團體委托關系管理、經營發展國有經濟財產的人員,利用不同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可以以其他手段以及非法占有我國國有財物的,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受委托項目管理、經營過程中國有財產”是指因承包、租賃、聘用等而管理、經營國有財產。
(三)非法占有社會公共管理財物
《刑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共財產(此處相當于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1)國有財產;(<2)勞動人口擁有的財產;(3)社會捐贈或者用于扶貧或者其他公益事業的專項資金的財產;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的私有財產,視為共同財產。
構成貪污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必須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行為,即貪污、盜竊、欺騙或者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手段。所謂盜用公共財產,是指挪用不屬于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公共財產; 所謂盜用公共財產,是指以非法手段秘密取得公共財產。所謂詐騙公共財產罪,是指以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行為。其他手段是指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其他手段,如挪用公款,然后攜款潛逃,但國家工作人員采取的貪污、盜竊、詐騙等手段除外; 另一個例子是利用內外勾結,將公共財產以所謂法定形式暫時歸第三人所有,然后繞過占有的手段等。
(四)共同犯罪的認定
根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有關司法解釋,行為人與國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員勾結,利用我們國家社會工作相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重要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公司作為企業或其他建設單位中,不具有國家教育工作服務人員通過身份不同的人與國家經濟工作專業人員勾結,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各共同構成犯罪人在實現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也是相當,難以區分主從犯的,可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三、不構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收益是否屬于非法占有以及是否以非法侵占為目的占有財產,構成犯罪與非犯罪是必不可少的。國家官員的行為不應成為罪行,如果他沒有利用其辦公室的設施,而且他所獲得的利益也是應得的收入,雖然不能證明占有公共財產是意圖非法挪用公共財產,但一般不適宜將其視為腐敗行為。
以上便是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整理的對于刑事拘留申訴處理的相關法律知識,如果您有此類問題,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最大化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委托律師進行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