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也知道陳露的事情。只是,感覺還是很可惜。那么久了,如果用來發展事業,即使是去做直播,估計收入也要比和霍尊談戀愛,還不需要進入拘留所。
事實上,我經常會遇到一些有情緒問題的人。例如某日深夜,突然間有一位仁兄來找我,說其前女友向其索取十萬元的分手費,想報案,問我如何才能立案。金山亭林律師仔細考慮了一下,還是沒有具體地回答他,畢竟,我認為,很多分居費用的其實不是“壞人”,而是“糊涂人”。
金山亭林律師一直不明白為什么有些人認為戀愛(一定/應該)有錢賺或能賺錢,這是理所當然的。假如確實存在賺錢這個東西,理論上,有多少勞務,按市場價格如何計算,要計算清楚。分拆單項,跑腿,外賣,陪談,送衣服去干洗…算好賬單再要錢,有理有據,不然一件事就要幾十萬,比較難不被報案。
要構成敲詐勒索行為,必須具備的條件是:行為人威脅或要挾他人非法占有公共和私人財物。因此在理論上,這種罪名相對容易被打破。要犯法的話也很簡單,一般而言,凡有可能涉嫌敲詐的,都是犯下了威脅或要挾的行為,所以除了行為人所用手段基本沒有脅迫性的情況外,就是看行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其實也很好理解,一般而言,是一些不屬于某個人的,他/她沒有可以證明的權利根據,而這個人去強行索取,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出現一些人認為他們擁有全部權利,但是他們沒有,這種情況下,即主觀上對自身是否存在權利基礎產生了誤解(認識錯誤),在此情況下,行為人仍有可能出罪,由于入罪要求“主客觀一致”。
所以陳露的情況符合這種“特殊情況”嗎?即可能產生認識錯誤,認為自己是合法占有,但實際上是非法占有,因而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這個要單獨考慮。在實務上,對行為人“認識錯誤”的認定標準一般較高。也就是說,如果行為者是一名認識能力很好的人,那么至少大多數(像他/她)人面對同樣的情況時會產生認識上的錯誤,辦案人員才會認真地考慮當事人是否會在這種情況下犯錯誤。
在此之前,金山亭林律師還總結了一個小竅門:絕大多數人都應具有一般認識,專業人士應具有專業知識,一般人士可不具備專業知識。因吳某波事件“珠玉在前”且人人皆知,多數人都知道,前妻索取巨額分手費風險很大,陳露更是不可能不知道吳某波事件。因此,對于霍尊與陳露事件,辦案人員都不會認為陳露(本應)有其合法權利依據的錯覺。
相對來說,法律權利基礎這個問題需要十分完善地加以論證,即行為人如果希望以自己擁有權利基礎或認為自己有正當權利基礎或認為自己具有合法權利基礎,證明自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它必須提供比較充分的證據。但是即使讓陳露來證明,陳露也難以證明,究竟值九百萬,又有什么理由認為自己應該得到九百萬。
李靚蕾要錢沒關系,因為大多數婚姻法都會規定婚后財產是共有的,所以婚后財產共有這一概念已經深入人心。因此,即使王力宏與李靚蕾簽訂了婚前財產協議,根據美國法律李靚蕾也未必能爭產成功,但是,至少每個人都會從心底感覺,王力宏那么多錢,給李靚蕾生了幾個孩子的全職太太李靚蕾,部分是正常的,是可以理解的,很應該的。更何況,李靚蕾一直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向金錢要錢,她說的是“不希望孩子的生活有個變數”。
其中,陳露最主要的論點就是“在這幾年里,我為他做了多少事,放棄了多少”,她認為這些都值九百萬。但是問題在于除了她自己,很少有人會這樣想,霍尊并不這么看,親友們也不這樣認為,大眾也不這樣認為。
陳露很難證明,自己為霍尊付出的代價是幾何值。正如上面所說,跑腿,外賣,陪聊,送衣服去干洗…這些“服務”多少錢,要計算清楚才行。而這種“你情我愿”的事,在民間最多被理解為類似“善心善行”的概念,是不能產生保護債權的。
但是陳露當然生氣了。怎么了正如上面所說,她失去了許多機會成本,即“放棄了多少”。對經濟稍有研究的人都知道,機會成本比成本更為重要。九年來,陳露把談戀愛當作一份工作,一絲不茍,最終對方說分手了,真是讓人無法忍受。但是問題是,陳露也不能證明九年機會成本幾何級數。這些成本和機會成本加起來,一定值九百萬多元,但問題是,這種付出,這種成本或損失無法進行估價,人們還沒有廣泛地認同它具有直接或可轉化的經濟價值,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它具有這種價值。
對于“付出”的估價,可以再多說兩句,為什么婚禮上“付出”難以估價?究其根本原因,就是這種“付給”基本上是單打獨斗的,外人也不知道具體情況如何。而且,即使把這種支付當作一種服務,也沒有發現多少可供參考的案例,即使是起訴,裁判也只能“斟酌”。何謂「酌」?較為著名的“酌定”案件有:北京的王女士,婚后做家庭主婦,在家里干了5年的家務活,最終拿到了5萬元的“家務費”。
所以,陳露不能說明其要求九百萬的行為具有法律權利依據,極有可能構成敲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