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民警察實施暴力襲擊的行為如何處理?在疫情防控時期,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在工作時存在瀆職行為如何處理?徐匯律師告訴您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疫情防控時期,不服從批示、拒不合營防疫事情,對民警實行撕咬、踢打、抱摔、扔擲等人身襲擊行動的,以及應用槍支、管束刀具,或許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法危及民警人身平安的,吻合《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劃定的,以襲警罪科罪懲罰。
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行暴力打擊,但以實行暴力相威脅,吻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若僅對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設備進行破壞,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有意破壞財物罪】有意破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許有其余緊張情節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許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無關妨礙公務罪的條文參見前文。
第二百七十七條【襲警罪】暴力打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民警員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許管束;應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對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法行動的指示看法》(公通字〔2019〕32號)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行以下行動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劃定的“暴力打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1、實行撕咬、踢打、抱摔、扔擲等,對民警人身舉行攻擊的;
2、實行打砸、破壞、掠奪民警正在應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行暴力打擊,但以實行暴力相威脅,吻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劃定的,以妨礙公務罪科罪懲罰。醉酒的人實行襲警犯法行動,應該負刑事責任。教唆、煽動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或者為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提供工具、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對襲警情節細微或許唾罵民警,尚不組成犯法,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國度構造事情職員作為國都公職職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構造、諧和、批示、醫療就診、信息通報、交通運輸、物質保證等職責的,應根據事情請求當真履職,假如存在推諉、擅離職守甚至拒不履行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或者情節嚴重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權柄罪】【玩忽職守罪】國度構造事情職員濫用權柄或許玩忽職守,以致大眾財富、國家和國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對于依法懲治妨礙新型冠狀病毒沾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法的看法》依法重辦疫情防控瀆職失職、貪污調用犯法。
徐匯律師提醒大家,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構造、諧和、批示、災難考察、操縱、醫療就診、信息通報、交通運輸、物質保證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