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處分人應當具有處分權限。處分人可以是財產的所有權人,也可以是財產的單純占有人或者輔助占有人。在三角詐騙中,判斷處分人是否具有處分的權限和地位是非常重要的。上海徐匯律師就來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一般認為,當受騙人與財產的所有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只有受騙人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權限或者處于可以處分被害人財產的地位時,才構成詐騙罪。行為人通過欺騙無處分權限的人獲得財物的,是利用了他人無意識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的間接正犯。
其次,處分人應當具備處分能力。一方面,處分人必須是自然人。因為在詐騙罪中,處分行為是受騙人在認識錯誤的前提下做出的。而這種認識錯誤的形成需要受騙人經過自己意志的考慮然后進行判斷。比如,機器只能依照特定的程序和指令運轉,并不具有獨立的意志,無法對事實的真偽做出意志判斷,不能成為詐騙罪的對象。
對于犯罪行為人故意利用機器的某種既定程序或者暫時的程序紊亂而在機器上獲取財物的,因機器不能做出處分行為而只能被認定為盜竊罪。另一方面,該自然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能夠通過自己的意志控制占有某項財產,并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內容作出判斷。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視為財產的占有控制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處分與其年齡智力不適應的財產。這些人因他人的欺詐行為自愿處分財物受到財產損失時,他們只能被看成是行為人的犯罪工具。對于真正的財產占有控制人來說,行為人獲取財產的方式仍然是違背其意志的秘密竊取。
盜竊罪與詐騙罪都屬于轉移占有的犯罪。但是盜竊罪是在違反財物占有控制人意志的情況下使占有發生轉移,而詐騙罪是財物占有控制人發生認識上的錯誤主動交付財物。上述是盜竊罪與詐騙罪的本質區別。
在處理既有盜竊成分又有詐騙成分的案件時,在掌握了上述盜竊罪與詐騙罪本質區別的前提下,還要結合犯罪目的、犯罪對象等犯罪構成的其他方面去判斷。具體來講,有以下四點值得關注:
1、行為人先實施欺詐行為的,要考察欺詐行為的目的,是為了使財產的占有控制人陷入認識錯誤交付財產,還是想借此分散財產占有控制人的注意或者使財產暫時脫離其控制而借機竊取財物。前者可能構成詐騙罪,而后者可能構成盜竊罪。
例如,行為人稱有急事,手機沒電了,要往家里打電話為由向受害人借手機。受害人將手機交予犯罪行為人使用后,行為人假裝一邊打電話一邊不經意地向外走,趁機主不注意之時溜之大吉。這則案例中行為人欺騙的目的是為實施秘密竊取創造有利條件,應當以盜竊罪論處。
2、對于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財產的占有控制人也陷入了認識錯誤的,要看其是否基于該認識錯誤自愿處分了該財產。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處分了財產的,構成詐騙罪。未對財產進行處分或者只是做出了占有遲緩意思的,構成盜竊罪。例如,被害人在街上擺攤賣首飾,犯罪行為人忽然上來慌慌張張地說:“你兒子住院了,你快去看看。”
被害人撇下東西不管就匆忙走了。行為人趁機將財物拿走。這則案例中被害人并未因欺騙行為處分財產,只是因為其暫時離開其財產而構成占有遲緩。犯罪行為人獲得財產的方式依然是違背財產所有人意志的秘密竊取,應當認定為盜竊罪。
3、對于司法實踐中的調包案件,要認清案件的本質。例如,行為人到金店購物,趁金店售貨員不注意將價值3000元與價值800元的項鏈調換,拿著裝有價值3000的項鏈到柜臺結算。收銀員誤以為盒子里裝的是800元的項鏈而交付了項鏈。
本案中雖然財產占有控制人處分了財產,但并沒有詐騙罪中處分財產的意思,是無意識的處分。行為人的調包行為,已經秘密轉移了項鏈的財產的占有,因而構成盜竊罪。交款結算的行為是為了實現對該項財產的占有起了幫助作用的輔助行為,并不影響盜竊行為的性質。
上海徐匯律師覺得,處分人應當具有處分的意思。處分行為不僅包含客觀上將特定的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支配的行為,還包含主觀上愿意將該特定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支配的意思。處分意思的內容上,要求行為人對處分的財產數量、性質有明確的認識,否則,只能構成無意識的處分,認定為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