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煙草專賣行政機關而言,以往每當查獲一個涉煙刑事案件,只需要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即可。如今,隨著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對包括煙草專賣在內的所有行政機關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煙草專賣行政機關必須處理好涉煙刑事案件中證據材料的收集工作。上海徐匯律師就來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結合煙草專賣行政執法實踐,對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52條2款法律條文做一個詳細的解讀,便于今后更好地開展煙草專賣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證據材料收集工作。
一、證據資格主體——行政機關
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52條2款的擴充了享有刑事證據材料收集資格的主體,除了原先的公檢法等刑事訴訟參與機關外,還新增加了行政機關。這里的行政機關,指“按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立的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的國家機關”。
根據《煙草專賣法》第4條規定,各級煙草專賣局主管煙草專賣工作,毫無疑問地屬于《刑事訴訟法》所表述的“行政機關”,具有收集涉煙刑事案件證據材料的資格。
不過,鑒于當下煙草行業實行政企合一的專賣體制,煙草專賣局與煙草公司是“兩塊牌子、一個機構、一套人馬”,而煙草公司是國有企業,不是行政機關,不具有收集證據資格,因此在具體收集過程中一定要由專賣局人員負責處理,避免非專賣人員參與收集過程。
不可否認,當下有相當一部分煙草系統領導對上述問題認識不清晰,沒有嚴格遵守只能由行政機關收集證據的規定,讓部分非專賣人員與專賣執法人員一同進行執法;或者由于人員編制不足,在辦理專賣案件時抽調其他科室的人員到專賣協助工作。
一旦由非專賣人員參與證據收集,就違背了法條規定,所收集的證據帶有瑕疵,極有可能導致證據在后續的刑事訴訟過程中不被采用,影響案件處理。因此,類似“全員專賣”的市場走訪行為應當立即終止,因為全員專賣就意味著非專賣人員必須與專賣人員一樣,承擔起市場稽查的工作職責,但非專賣人員不具有行政機關執法資格,更加沒有收集證據的資格。
某縣級煙草專賣局規定每月全體員工都必須進行一次“全員專賣”的市場走訪活動。某日該局煙葉生產科員工在“全員專賣”市場走訪時發現一零售戶存在銷售走私卷煙的情況,且該零售戶正準備將商鋪里的走私卷煙轉移至別處。
于是該員工利用手機悄悄將商鋪走私卷煙情況進行攝像并保存,回到單位后將情況通知專賣人員。但當專賣人員前往該零售戶商鋪進行查辦處理時,發現僅剩有少部分走私卷煙,其余存貨不知所蹤。由于有視頻資料,該案件得以順利查辦,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但是,由于視頻資料是煙葉生產科員工攝制,不屬于行政機關執法人員,沒有證據收集資格,證據不被法庭采用。關鍵證據的缺失最終導致零售戶沒有被定罪,逃避法律的制裁。
二、證據取得限制
對于行政機關收集刑事訴訟證據材料,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有一個證據取得方面的限制,即證據的收集僅限于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的過程中。超出以上兩個過程所收集的證據,也是存在瑕疵的。
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依照法定程序,將法律、法規直接運用于個人或組織,使國家管理職能得以實現的活動。”而查辦案件即為執法過程中對涉案人員和物品的具體處理程序和步驟。立法機關之所以對證據取得采取過程方面的限制,主要是基于限制行政機關濫用取證資格和規范行政機關執法流程兩點考慮。
上海徐匯律師發現,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防止國家刑事司法權力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侵害,于是設計了一套近乎苛刻的程序,嚴格限制犯罪偵查機關收集證據的方式方法。為了防止偵查機關“避重就輕”,利用行政機關執法取證來規避刑事訴訟法對偵查行為的限制,導致行政機關取證資格被濫用,變相侵犯公民權利,于是也對行政機關證據取得進行適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