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目前我國行政機關執法流程規范性不足,很多行政執法行為本身就存在瑕疵,由此而收集到的證據必定也會受到影響帶有瑕疵,可能導致后續的刑事訴訟過程反復或者困難。上海徐匯律師就來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為了從根源上避免這一情況的發生,于是將證據的收集限定于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以刑事訴訟證據收集的高標準嚴要求和證據材料的重要性反向督促行政機關做到規范執法。
具體到煙草專賣行政執法,就必須注意,案件一旦移送公安機關,就不能插手案件的偵查工作,即使是公安機關要求煙草專賣行政機關幫助收集證據也是不可以的,因為移送后案件的性質就由行政案件轉變為刑事案件,移送就意味著前面的行政案件已經終結。
再者,煙草行政機關需要加強執法的規范性,避免執法程序瑕疵的存在,尤其是要杜絕一些低級錯誤,比如不能取證時間在前,立案時間在后。最后,不得不再次強調,類似“全員專賣”的市場走訪行為應當終止,除了前述說明的非專賣人員不具有證據收集資格外。
按照《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2號)規定,行政執法必出佩戴徽章、出示證件,非專賣人員沒有徽章與證件,執法流程無法啟動;非專賣人員由于崗位職能的不同安排,更加不應當“越俎代庖”的參與案件的具體辦理過程。所收集證據排除在行政執法或者案件查辦的過程之外,必定存在瑕疵,有礙訴訟。
某縣煙草專賣局在查處一起生產偽劣卷煙的案件時,發現涉案金額巨大,就將案件移交縣公安局。公安局經過審訊,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有一批用作偽劣卷煙生產原料的復烤煙葉存放于本縣某一廢棄烤房內,但具體存放地點未知。
得知此情況后,公安局就以該案屬于涉煙刑事案件,且物證窩藏地點是廢棄烤房,煙草專賣局較為熟悉烤房坐落位置,要求煙草專賣局查找到該批窩藏復烤煙葉后再移交至公安局。雖然由煙草專賣局收集證據比較便利,但是由于案件已經移交,原先的行政案件已經終結,屬于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之外,缺失的證據能且只能由偵查機關(公安局)進行收集,煙草專賣局此時不應當再參與任何刑事訴訟階段證據收集工作。
根據證據的存在及表現形式的不同,把證據分為言辭和實物兩大類是一種基本分類方法,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人證”和“物證”。“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陳述形式所表現的各種證據……實物證據,是指以客觀存在的物體為證據事實表現形式的各種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的證據種類有八種,但是52條規定行政機關收集可以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的只有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四種。由此可見,行政機關收集并且可以直接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的均屬于實物證據。
實物證據具有客觀性和穩定性,一旦毀壞或滅失很難復原,而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收集的證據離案發時間近,可以更好地保全證據。而言詞證據具有主觀性和不確定性,偵查機關重新收集并不困難。因此,從法條規定可以明確推知,本次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對于行政機關證據轉化問題采取了區別對待:實物證據可以轉化,言辭證據則被排除在外。
關于轉化證據的范圍要注意以下兩點: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是隨著科技進步,信息化潮流不斷發展,各類語音和電子設備的使用得到普及,而二者又具有自身顯著特征,無法列入傳統的證據分類,因此將其列為獨立的證據種類并給予法律明確規定。
上海徐匯律師覺得,但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有淵源于傳統的七種證據,是將傳統證據部分的剝離出來而泛稱的新證據形式,涵蓋了幾乎所有傳統證據的類型,所以在轉化時不能“一刀切”,必須嚴格加以區分,唯有內容方面確屬記錄客觀實在的實物證據的才可以轉化。再者,條文的“等”字含義是重復詞語的省略,不是表示列舉的省略。換言之,“等”字所包含的內容僅限于之前條文所明確敘述的四種證據,不包含其他未列舉的證據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