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程公司認為其與天極公司之間系真實的貿易往來,其取得天極公司開具的三份增值稅發票不存在違法事實,針對此種情況,市國稅稽查局在沒有證據證明高程公司知道所收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他人虛開的情況下,按高程公司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規定作出追繳抵扣稅款的決定并無不當。徐匯律師就來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有些像無罪推定,既合理,有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納稅人的合法利益,庭審時,高程公司對市國稅稽查局提供的《已證實虛開通知單》表示無異議,而該通知單是市國稅稽查局作出合國稅稽處(2013)2010號稅務處理決定的事實依據,葉環建案的刑事判決生效與否與市國稅稽查局作出本案所涉具體行政行為之間無必然聯系。
故高程公司關于市國稅稽查局在葉環建案的刑事判決未生效的情況下即作出稅務處理決定系程序違法的主張不能成立。(評:此處與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三稽查局因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稅務行政處罰糾紛一案不同的是,該案相關刑事訴訟早已生效,并且是法院依照職權對稅收專管員王曉平是否觸犯貪污罪做了確定。
而此處的“葉環建案的刑事判決”中的事實部分“虛開增值稅發票”認定的職權在稅務機關,并且上海市金山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已經依照職權向安徽省合肥市國家稅務局出具《已證實虛開通知單》,證實高程公司于2011年2月至4月取得的天極公司開具的三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系虛開。所以說此處的話語略顯含糊或令人有并的疑問外,大致是準確的。)
綜上,市國稅稽查局作出的合國稅稽處(2013)2010號稅務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主要證據確鑿,執法程序合法,適用法律依據適當,高程公司訴請撤銷稅務處理決定的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市國稅稽查局認定高程公司系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在《稅務處理決定書》中使用"違法事實"一詞欠妥,本院予以糾正(評:照顧了下原告的情緒?但是確實提醒了部分基層稅務機關的不注意文書措辭的壞習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安徽省高程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安徽省高程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郭芳兵最新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這與兩個月之前即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出臺的《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作為一個整體,對律師辯護工作產生了很多影響和變化,包括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如何辯護,逮捕、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工作。
特別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導致律師從事審判前的辯護工作內容發生了很多變化。辯護律師需要根據最新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調整審判的辯護的工作內容。大量的辯護工作可能需要前移,將工作焦點由審判階段前移至審判階段。
在民生刑法觀指導下,為加強對民眾生命健康安全保護,《刑法修正案(八)》將我國1997年《刑法》第141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假藥罪由危險犯改為行為犯,對制售假藥行為加大了打擊力度。生產銷售假藥罪旨在保護多重法益,法益保護有主次之分,主次法益發生價值沖突時,應以保護主要法益為原則。
徐匯律師發現,刑法規范層面上,公民生命健康法益的保護處于優勢地位,秩序的維護則處于從屬地位,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個人法益。對于假藥的認定應根據藥品是否具有真實療效進行實質認定而不能僅從形式上看是否取得藥品管理部門批號。在陸勇案中,陸勇代購藥品行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欠缺相關犯罪構成要件的違法性要素,不應作為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