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是指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經常發生在我們身邊,所以一定要詳細了解其法律知識,趕緊和徐匯律師一起學習。
一、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活動組織、利用網絡迷信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結合企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社會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犯罪案件沒有具體實際應用提供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實施犯罪案件具體分析應用研究法律若干重要問題的解答》的相關管理規定,行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制作和傳播邪教宣傳材料,宣傳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的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制作、傳播會眾、邪教傳單、圖片、標語、報紙300多份,書刊100多冊,光盤100多套,錄音錄像100多套;2.制作、傳播宣傳會眾、邪教的DVD、VCD、CD的;3. 通過互聯網制作和傳播邪教信息的;4. 在公共場所懸掛橫幅、橫幅,或者通過書寫、噴灑標語宣傳邪教,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5. 制作、傳播邪教宣傳材料,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的; 6. 制作、傳播其他會眾、邪教宣傳材料情節嚴重的。
(二)被取締后,仍聚眾滋事,公然進行秘密社團、邪教活動,或者聚眾攻擊國家機關、新聞機構等機構,人數不少于二十人的; 或者人數不多于二十人,但情節嚴重的。
(三)散發或者提供所謂秘密社團和邪教組織成員的所謂“迫害”材料和信息,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非法企業聚集,以公開“練功”等方式可以進行“護法”、“弘法”等邪教組織活動的。
(五)其他利用其會眾、邪教和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的組織。
二、組織、利用秘密社團、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執法中罪與非罪的界限。
(一)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網絡迷信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罪與合法進行宗教文化活動的界限
為了區分兩者,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考察:
(1)看組織是否合法成立。宗教組織經民政部門登記,依法成立;然而,秘密社團和邪教組織往往是未經合法登記成立的。
(2)看其是否有合法的宗教思想教義或典籍。宗教社會組織發展具有自己合法的、教人為善的教義或典籍,如伊斯蘭教的《古蘭經》、基督教的《圣經》等;而會道門、邪教活動組織所具有的僅僅是一些歪理邪說。
(3)看其從事的活動內容是否為法律所許可。宗教組織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開展教學活動;而會道門、邪教組織學生開展的活動則往往違反了有關企業法律制度規定,具有中國社會危害性。
(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網絡迷信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罪與一般企業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
盡管《刑法典》第300條第1款本身并不要求以構成組織、利用宗教組織或邪教、利用迷信破壞法律等方式犯罪,但具體的破壞行為形式多種多樣,因此對某些破壞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仍有嚴格的要求。 如果沒有相應的情況,只有一般的違法行為,不應定罪。 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和利用會眾、邪教組織攻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但不涉及群眾聚集。
(二)教唆、欺騙或者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情形一般的。
(三)制作、傳播會道門、邪教宣傳品,一般情況,如制作、傳播會道門、邪教傳單、圖片、標語、報紙300份以下,書刊100份以下,光盤100份以下,錄音帶、錄像帶100盒以下;懸掛橫幅、標語,或者書寫、噴涂標語,宣揚邪教、邪教,尚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會道門、邪教組織被取締后,沖擊我們國家政府機關、新聞管理機構等單位,人數不滿20人,并且企業不具有其他問題嚴重影響情節的。
(五)被騙、脅迫參加教堂、邪教組織,退出或停止參加教堂、邪教組織活動的。
(六)其他破壞我們國家相關法律、行政管理法規實施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徐匯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