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和認定戀愛期間的借款和贈與?對方需要退款嗎?徐匯民事訴訟律師帶你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向法院訴說:2020年9月,原告李某在濟寧市做生意期間,在KTV遇到了被告崔某,雙方建立了戀愛關系。在此期間,被告崔某1利用雙方關系以各種名義向原告李某借款。原告李某以微信、支付寶轉賬、銀行匯款、現金支付等方式向被告崔某1、被告崔某1借用原告李某的賬戶消費和偷信用卡,被告2個月內花費原告109665元。
原告李某立即終止了與崔某1的戀愛關系,并要求返還上述借款,被告崔某1拒絕返還。由于被告崔某年滿16仍未成年,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崔某1的法定代理人崔某2。徐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崔某辯稱,原告不承認原告的事實和理由,原告自愿轉賬消費,也不屬于借款。
崔某2.徐某共同辯稱,不承認原告的事實和理由,認為被告崔某1沒有偷信用卡的事實,認為雙方在戀愛期間微信轉賬。銀行匯款屬于共同消費,不屬于借款性質,不應返還。
法院審理
經審理,法院發現被告崔某1,女,2004年出生。2020年9月,原告李某與被告崔某1建立了戀愛關系。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11月16日,原告李某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銀行匯款等方式向被告崔某1轉賬73554元。原告李某與被告崔某1分手后,原告李某提出被告崔某1的費用均為向原告借款,未能提起訴訟。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與被告崔某1戀愛期間,原告在短短兩個月內將消費轉入被告10多萬元。結合雙方的經濟實力和消費水平,金額遠遠超過了戀愛期間的必要費用,上述款項并非全部由李某主動贈與。因此,法院確認原告李某與被告崔某1有借貸關系。
關于借款金額的確認,雖然原告有轉賬憑證,但結合原告的轉賬事實、雙方的感情程度、戀愛期間的共同費用,綜合確定借款金額:
(1)被告崔某1說要給朋友治病,給妹妹買鋼琴,給爺爺治病,還朋友的欠款,把借款轉到崔某1的父親崔某2的銀行賬戶,被告崔某1沒有否認,確定了上述借款事實,借款總額4.5萬元。
(2)原告向被告崔1微信轉賬,生日轉賬1314元.520元,雙11轉賬2500元,朋友圈5200元,雖然沒有轉賬信息,但基于社會常識,可以確定原告維持愛情關系,原告這部分費用主張,不支持。
(3)原告自愿轉賬的零花錢2600元和雙方共同消費的31280元,不能認定為借款,不予支持。
(4)原告舉證被告盜取支付寶19251元,被告崔某1不同意,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崔某1消費,更不用說借款了。
(5)原告無理由向被告崔某轉賬2000元,不能證明是借款,不予支持;被告不承認原告單方面陳述的借款理由,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是借款的,不予支持。
由于被告崔某1是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沒有獨立收入來源,法官組織被告崔某1的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被告崔某1的父母在向雙方解釋后,了解并認可了部分借款事實的存在,最終促進了調解,確定了調解金額。從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角度來看,被告崔某1的父母應承擔返還責任。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作出民事調解書:
1.2022年1月10日于2022年1月10日前向原告李某支付4.5萬元。
2.如果被告崔某徐某未能如期全額償還,應向原告李某支付利息(以未付款為基礎,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同期借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期限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3.原被告雙方無其他糾紛。
借款或贈與的認定應綜合考慮:戀愛期間的借款,一般基于感情的培養,在借款程序上并不完善。被告否認存在借款時,存在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原告在戀愛期間提供轉賬憑證,被告不能合理解釋轉賬并提供證據的,視為被告未完成舉證義務,不能僅僅否認雙方在戀愛期間未完善借款程序的借款事實。借款或贈與的確定應綜合考慮,包括戀愛關系的程度、轉賬的附言、金額的特殊含義、費用的用途等,合理區分贈與和借款。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條 【附義務贈與合同】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三條 【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其行使期間】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贈與的法律后果】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借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案例解讀
贈與是贈與人將其財產免費贈與給受贈人的一種行為,受贈人表示接受。戀愛期間,特別是婚約期間的財產贈與,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是締結婚姻關系,這是一種有條件的贈與。有條件的贈與只在有條件的成就時生效。有條件的,贈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贈與應當返還。
戀愛期間的贈與和借款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夫妻之間的財產贈與很常見,很容易混淆借款和贈與。男女結束戀愛關系時,容易發生財產糾紛。法律保護基于戀愛期間形成的財產關系,但當事人應當履行相應的舉證責任。提倡戀愛期間的借款,鑒于其關系的特殊性,在相互轉賬時應有明確的轉賬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確認轉賬性質。
戀愛期間花費金額的性質:對于合理范圍內的較小金額,在不能證明是婚姻的情況下,應認定為一般贈與,可包括以下情況:
1.日常生活中價值較小的禮物,如購買衣服、箱包、請客吃飯等。2.情人節、中國情人節、生日、周年紀念日等特殊日期支付的財產;3.特殊金額,如520.521.1314等。
以上徐匯民事訴訟律師可推定為雙方表達愛意、培養感情的贈與財產。贈與人一經交付,不能要求返還。對于房地產、汽車或大量現金、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轉賬等貴重物品,由于涉及金額較大,一般基于婚姻目的,可推定為彩禮,應承擔返還責任。
對于一些沒有明顯意圖金額的轉賬行為,也沒有顯示轉賬行為是借款或有條件的贈與,法院會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情況確定。如果對方辯稱共同生活期間產生的共同消費,法院一般不承認這部分費用,也不支持返還;由于愛情關系終止或同居關系終止,以同居為由提出以青年損失費和精神損害賠償費為由抵消的抗辯不予支持。在司法實踐中,一些財產贈與需要根據贈與人的財產狀況進行分析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