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再審是當事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重要救濟方式,只有法定再審事由存在的問題,法律規定的再審期限內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再審,因此,必須了解哪些問題不屬于法定再審事由;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裁判文書,建國西路律師歸納出5類不屬于法定再審事由,現將其分享,以供參考。
一、是違反層級管轄規定不屬于法定再審事由。
蘭州新區嘉伯文化開發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其他民事民事裁定書(2021)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本案是否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級別管轄不屬于法定再審請求的事由。
二、是訴訟費用的承擔不屬于法定的再審事由。
李世能,盈江阿詩瑪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0)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保全費用的負擔問題。訴訟費承擔問題不屬于再審事由,本院不予審查。
根據交納訴訟費用辦法第六條,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申請費包括保全申請費;在上述情況下,保全費用是指保全申請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核。
三、鑒定費的承擔問題不屬于法定的再審事由。
關于陜西森茂健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廣柱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其他民事民事裁定書(2021)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鑒定費用負擔問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鑒定費的負擔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依職權作出的決定,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再審事由,故本院不予審查。
在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十二條第1款規定,訴訟期間的鑒定、公告、勘察、翻譯、評估、拍賣、出售、依法發生的儲藏、保管、運輸、船舶監督等費用,人民法院依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當事人直接向有關機關或單位支付款項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四、是審理期限問題不屬于法定的再審理由。
蘭州新區嘉伯文化開發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其他民事民事裁定書(2021)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本案是否超審限問題的其他民事訴訟案件。該案雙方均申請鑒定,原審期限雖已超過法定審理期限,但已獲批準。而且原審查是否存在超審限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中規定的請求再審的事由,因此嘉伯文化公司此再審申請不能成立,不支持。
此外,再審被告未提出已過法定再審期限抗辯的,人民法院可否依職權審查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是否已經超過法定的再審期限;根據(最高院公報第2019年10期)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衡水鴻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審查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是否已經超過法定的再審期限;江蘇金廈置業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0)中的觀點與案件事實一致。
建國西路律師上述情況雖可歸納為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但仍適用于其他非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五、違反管轄權的排他性規定不屬于法定再審事由。
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再審審查和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由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當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件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根據上述規定,案件所涉不動產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應當管轄。該案所涉及的建設項目位于鄂爾多斯市沿黃一級公路林-至獨貴塔拉段,因此,本案應由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由于初審、二審法院并不是案件涉及不動產的法院,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對適用的解釋》的規定,本案一,二審法院沒有管轄權。
一、二審法院如無管轄權,應依法移交管轄法院審理,原審法院未移交,存在程序上的錯誤。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了應當再審的程序錯誤,包括剝奪當事人辯論權,疏忽或超越訴訟請求,違法缺席審判,審判組織不合法,審判員應當回避、不回避等剝奪當事人的基本訴訟權利,不符合審判基本原則,并可能導致不公正審判結果的程序錯誤。設立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權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案件的審理和執行的方便,具體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由于它經常涉及到建筑物工程成本評估、質量鑒定、留置權優先受償、執行拍賣等問題,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釋將該合同糾紛的管轄范圍參照不動產糾紛管轄,適用不動產所在法院專屬管轄。以上專有權規定并不涉及當事人的基本訴訟權利、審判基本原則、公正聽訊等價值考量,違反該規定導致的程序錯誤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應當再審程序錯誤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