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徐匯漕河涇律師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案情簡介
原告、被告原系戀人關系。2015年7月16日、7月17日,原告通過上海徐匯區銀行故訴至一審法院,訴請被告歸還借款10萬元。分別轉賬5萬元至被告的賬戶。雙方無借條。原告認為該10萬元款項系借給被告資金周轉,(2017)皖02民終208號案情簡介: 2016年7月31日和2016年8月9日,甲通過徽商銀行無為支行分別向乙名下的銀行賬戶匯款13600元和12800元,合計26400元。甲的妻子在保險公司上班,乙因辦理保險業務曾將信用卡放在甲妻處。
案件來源:
北大法寶網,(2017)皖02民終503號民事判決,(2017)皖02民終208號民事判決。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款項交付憑證僅能證實當事人資金往來的情況,其本身并不能證明所往來款項的性質是屬于借款、還款還是其他經濟往來。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歸還借款10萬元,但僅提供了轉款憑證,未能提供雙方達成借貸合意的相關憑證,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達成借貸合意,故本案不符合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特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的訴請證據不足,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民間借貸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本案中,原告主張雙方存在10萬元的借貸關系,并舉證證明其向被告轉賬匯款10萬元,被告對收到原告的10萬元并無異議,只是主張該10萬元并非借款。但一、二審期間,被告均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與原告之間存在其他債務關系,故對原告主張的其與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事實應予認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判決結果:一審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二審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10萬元。
二審判決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須具備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的兩個構成要件。乙向甲借款,依據日常交易習慣應出具借條,甲完全能夠要求乙出具借據。但甲沒有要求乙出具借據,未盡充分注意義務,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能預見其行為可能導致的經濟風險。另外,根據甲提供的徽商銀行對賬單,顯示雙方之間存在多次經濟往來,且乙因辦理保險業務曾將其名下的信用卡放在甲妻處的事實,甲予以認可,故徽商銀行的對賬單僅能證明甲曾向乙匯款26400元的事實,并不能直接反映該匯款的性質,甲亦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匯款系借款。綜上,甲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存在借貸合意,對甲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一審判決駁回甲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徐匯漕河涇律師提示:《民間借貸規定》第十七條涉及到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轉移問題。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義務,即“誰主張誰舉證”。其實,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是在原被告之間轉移的。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原告提出初步證據證明向被告提供了錢款,則此時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方,被告方應舉證證明該款項已經歸還或該款項非借款性質,才能免除自己歸還借款的責任。
徐匯漕河涇律師從本文兩案例可見,僅憑轉賬憑證要想打贏民間借貸訴訟有一定的風險。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借條能證明雙方具有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收條或轉賬憑證可以證明借款已交付。穩妥起見,上述兩樣證據都要有。上海民間借貸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