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罪名:【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
在執行判決、裁定時應該嚴格依法辦事,不能濫用職權。關于什么是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問題,東正上海刑事律師網律師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概念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濫用職權,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威信。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名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濫用職權,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于司法工作人員。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三、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399條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濫用執行判決、裁定職權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399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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