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罪名:【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
仲裁人員在仲裁活動中要依法裁判,不能有任何的違背事實和法律的行為。關于什么是枉法仲裁罪的問題,東正上海刑事律師網律師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枉法仲裁罪的概念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做出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枉法仲裁罪的構成要件
1、枉法仲裁罪的主體
枉法仲裁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
2、枉法仲裁罪的客體
參照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的客體應當是正常的仲裁活動和仲裁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枉法仲裁罪的主觀方面
根據草案,枉法仲裁罪的主觀方面應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枉法仲裁罪。但是司法實踐中對于“故意”卻沒有、也不可能有一個科學、明確的判斷標準,因而枉法仲裁罪有被濫用于仲裁人過失情況的巨大風險。
4、枉法仲裁罪的客觀方面
根據草案,枉法仲裁罪的客觀方面是“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
三、枉法仲裁罪的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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