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罪名:【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管理公司、證券的職權不能濫用,否則有可能構成犯罪。關于什么是徇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問題,東正上海刑事律師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概念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構成要件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設立審批、登記機關和股票、債券發行、上市審批機關的正常活動,我國《公司》、《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申請登記程序、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的條件和審批程序,都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并通過法律授權給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券管理部門對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依法進行審查、批準或者登記。負責審批或登記職責的上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嚴格依法辦事,按照法定條件進行審批或登記,才能保障國家對公司的正常監管活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經濟建設的順利發展。若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公司設立登記、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必將破壞國家對公司的正常監管活動,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此,刑法規定,對上述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這種瀆職行為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條所稱"有關主管部門"是指負責對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的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予以審核、批準或者登記的國家機關。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包括以下幾類人員:(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審批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國家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2)審批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中的國家工作人員;(3)審批以募股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4)公司設立的登記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一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中的國家工作人員;(5)審批股票發行的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6)審批股票上市的國務院或者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7)審批債券發行的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本條第2款所稱上級部門,是廣義的,它既包括登記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上級領導管理部門,也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外的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有領導責任的部門。同時這里所說的上級部門,不僅僅是指上級部門的負責人,也包括在上級部門工作的具體工作人員。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對公司的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是明知的,對非法批準、登記可能會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持放任態度。至于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于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動機如何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可以在量刑時作為因素之一予以考慮。
三、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本條所定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以上就是東正上海刑事律師網為您整理的相關知識解答,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構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您有其他的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東正上海刑事律師網在線專業律師。
東正上海刑事律師網,專注刑事辯護,專辦疑難案件!擁有多名執業經驗10年以上的刑事辯護律師,為您提供專業刑事律師服務。無論何時何地我們都將為您提供及時、全面、有效的刑案咨詢服務,做您堅實有力的后盾!電話_400_9969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