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罪名:【煽動分裂國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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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裂國家罪的概念
所謂分裂國家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結果,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生。背叛國家罪在主觀方面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二、分裂國家罪的構成要件
分裂國家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分裂國家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為分裂國家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統性和整體性。組織既包括預備過程中的組織,也包括實施過程中的組織。所謂策劃。是指為分裂國家而暗中密謀、策劃,實際上是處于一種犯罪預備的狀態。所謂實施,是指已經著手,個人或有組織地將策劃的內容付諸行動。組織、策劃、實施是分裂國家行為的不同形式及發展階段,都屬于法律明確規定的程度不同的實行行為。
所謂分裂國家,是指破壞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其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挑撥民族關系,制造民族動亂,搞民族分裂,破壞各民族的團結和國家的統一;二是搞地方割據,另立偽政府,抗拒中央的領導,破壞國家的統一。破壞國家統一是分裂國家的一種特殊形式或結果,分裂國家則是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手段。分裂國家的手段多種多樣,不論此種行為是否造成危害結果,只要行為人具有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活動事實,就構成犯罪。
分裂國家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但在實際中,實施這種行為的,一般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竊據黨、政、軍重要職位的野心家、陰謀家和反動的民族主義者。
分裂國家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而希望或放任結果的發生。
三、分裂國家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103、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理:
1、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對于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4、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本罪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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