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罪名:【分裂國家罪】
我們要始終維護國家統一,不能有煽動分裂國家的行為。關于什么是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問題,東正上海刑事律師網小編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煽動分裂國家罪的概念
煽動分裂國家罪是指煽惑、挑動群眾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惑、挑動群眾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二、煽動分裂國家罪的構成要件
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客觀要件
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是指竊據地方權力,抗拒中央領導,脫離中央,搞地方割據或地方獨立,或者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分裂,破壞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只要行為人進行以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為宗旨的煽動行為,不管其所煽動的對象是否接受或相信所煽動的內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實行所煽動的行為,都應屬于本條規定的煽動行為。本罪屬于行為犯罪,行為人只要具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得逞,是否造成嚴重后果,都應構成犯罪既遂。
煽動分裂國家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但在實際中,實施這種行為的,一般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竊據黨、政、軍重要職位的野心家、陰謀家和反動的民族主義者。
煽動分裂國家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而希望或放任結果的發生。
三、煽動分裂國家罪的量刑標準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根據本法第106條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進行分裂國家犯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狄罪的,依第103條規定從重處罰。
本條中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積極參加的、其他參加的的界定:首要分子,是指在這種犯罪的集團中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較嚴重的,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積極參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和罪惡重大的以外的,參加犯罪活動比較多或比較積極主動的犯罪分子。其他參加者,是指除上述幾種情況以外的一般參加者,其中包括被脅迫、利誘而參加的人員。
本條對上述幾種犯罪分子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在其他參加的中,并不一定是對所有參加者都可依本條規定定罪處刑,其中雖是參加者但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并未起到什么作用,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依據本法第13條規定可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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