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罪名:【顛覆國家政權罪】
我們要始終維護國家統一,不能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關于什么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問題,東正上海刑事律師網小編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概念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要件
(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所謂造謠,是指為了達到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無中生有。捏造虛假事實,迷惑群眾;所謂誹謗,是指為了達到顛覆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散布有損于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言論,以損害國家政權的形象。 行為人只要具有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其所煽動的對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動的內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實行所煽動的有關顛覆活動,均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條將犯罪主體分別規定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積極參加的和其他參加的。實施顛覆政府行為的都可以成為本罪主體,但主要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竊據黨、政、軍重要職位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野心家、陰謀家。
(四)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具有顛覆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惡意。
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量刑標準
處罰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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