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咨詢勞動律師,領取工傷補助后死亡單位還應該賠償責嗎?勞動糾紛法律咨詢律師用一個案例進行解答:
【案情回顧】張三在工作期間因硫化氫中毒住院治療,2017年1月被診斷為職業病,后被認定工傷七級。張三先后14次住院治療,住院期間的主要診斷為職業性急性硫化氫中毒,其他診斷有高血壓等。2019年張三在家中死亡,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死亡原因為“呼吸衰竭·硫化氫中毒后”。張三家屬遂起訴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分析】勞動法律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上海工傷律師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從上述規定內容看,兩者并不矛盾亦不相互排斥?!堵殬I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可以理解為除了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如果獲得的賠償不足以彌補其損失,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可以繼續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的前款內容系告知當事人優先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該條系提示性規定,內容上與《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并不沖突,并非排斥勞動者獲得全部賠償的權利。
綜上,勞動糾紛工傷律師認為:張三死亡后所獲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能填補其實際損失,張三家屬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依法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