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財產定向傳承的過程當中,經由過程遺言指定繼承人或向特定關系人遺贈,和經由過程購置保險并將特定關系人指定為受益人,都是主要途徑。接下來請看上海律師免費咨詢網的詳細講解。
依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遺言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言人死亡的,遺產中的無關部分根據法定承繼辦理。這意味著,經由過程遺言傳承財產時,如遇到傳承工具不測(先于財產傳出者——遺言人)身亡事情,所觸及的財產按法定承繼處理。這種規則,實際上將遺囑繼承和遺贈均阻擋于代位繼承的適用范圍之外。由于《繼承法》并未明確區分指定受益人為數人和一人的情況,這使得在同一個遺產地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為數人時,如有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則相應份額一般會被按法定繼承規則處理(法院通常會以文義解釋作為此規則的適用基礎)。
但《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如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且沒有其余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按照《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執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將于2015年12月1日開始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保險法〉多少問題的說明(三)》更是進一步細化了,當指定受害人為數人且其中部分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金應如何在其他受益人之間分配。
這兩者的差別,舉例言之:李老板盤算將1千萬元家產均等地傳給本人的兩個孫子李將來和李來日誥日,并把財富的本質轉移時候定于本人百年以后。在一般情況下,李老板特地就此訂立遺言,或購置以本人為被保險人的保險,并在此中把兩個孫子列為共同受益人,都可以完成這一目標。但假如產生不測,此中一個孫子李來日誥日先于李老板去世,則二者會有較大的差異:在遺囑傳承的模式下,其中500萬將在李老板去世時作為李老板的遺產處理,由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李老板的配偶、子女、父母)獲得;在保險傳承的模式下,該500萬元(暫且忽略兩種傳承方式在成本及保增值等方面的差異)會直接歸另外一個孫子張未來。
這類差別,異樣存在于指定受益人喪失資格的情況。
對分歧的財產傳出人而言,這類差別的意思是不一樣的。財產傳承業余人士在供應相干辦事時,遇到財富傳出人有將特定財產同時指定數人為受益人的意愿,應當準確地向當事人告知這一差異,供當事人做決策時參考。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七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遺產中的無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遺言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遺言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遺言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言人死亡的;
遺言有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遺言未處分的遺產。
《中華國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二條 投保人或許被保險人指定數工資受益人,部分受害人在保險變亂發生前死亡、放棄受害權或許依法損失受害權的,該受益人應得的受害份額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處理;保險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該受益人應得的受益份額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未約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二)未約定受益順序但約定受益份額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
(三)約定受益順序但未約定受益份額的,由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順序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順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四)約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由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同一順序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順序的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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