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一場民事案件中,我們進行訴訟,我們就必須能夠拿出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這不僅是權力,更是一項義務,我們不僅要會利用自己的權力,更要履行自己的義務。今天,上海免費律師咨詢網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繼承人資歷的舉證義務。
在原告主張其為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遺產,而被告否認其為法定繼承人時,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這類爭執通常發生在原告主張其為被繼承人的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時。如果原告為繼子女,雙方的爭執就集中在原告與被繼承人之間是否存在扶養關系。由于非婚生的事實,存在收養關系、扶養關系的事實是原告取得繼承權的法定條件,舉證責任自然應由原告負擔。
(二)是不是喪失繼承權的舉證責任。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原告法定繼承人的身份無爭議,但對原告是否實施了繼承法第7條規定的導致喪失繼承權的行為發生爭執時,應當由被告對其主張的原告實施了該行為負舉證責任。在原告有情節嚴重的虐待、遺棄被繼承人的行為得到證明后,如果原告主張他后來確有悔改表現,并得到被繼承人生前的寬恕,他就應當對上述事實負舉證責任。
(三)是不是放棄繼承權的舉證責任。
在雙方因是否放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于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繼承,故應由被告對原告表示放殲繼承權的事實負舉證責任。放棄繼承權后,在遺產處理前或訴訟進行中,只要有正當理由,法律允許繼承人反悔,但該繼承人應對其提出的正當理由負舉證責任。
(四)是不是接受遺贈的舉證責任。
如果雙方對是否放棄受遺贈發生爭執,由廠繼承法要求受遺贈人必須在兩個月內作出接受與否的表示,到期長表示的,視為放棄,所以分擔舉證責任的情況與繼承權放棄與否沒生爭執時相反,應當由主張接受的一方對在法定期間內作出接受表示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五)喪偶兒媳或半子作為第一次第法定繼承人的舉證義務。
對公、婆、岳父、岳母盡主要贍養義務,是喪偶兒媳或女婿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參加繼承的先決條件。故發生爭執時,應由喪偶兒婿或女婿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六)遺言方式真實性的舉證責任。
遺言的存在是遺言承繼得以產生的條件前提。遺言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行動,猶如其余民事法律行動同樣,它的無效成立需求具有法律規定的一系列前提。在遺言承繼訴訟中,主張遺囑繼承的一方當事人并不需要對遺囑成立的所有要件負舉證責任。他只要證明所主張的遺囑的確是存在的,并且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如因自書遺囑是否為偽造而發生爭執時,該當事人應對遺囑是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負舉證責任;對錄音遺囑的真實性發生爭執時,該當事人應提出兩個以上的見證人等。
(七)遺言人的行動才能和真實意思表示的舉證責任。
一份形式上正當的遺言失掉證明后,假如另一方當事人對遺言人的行動才能、遺言人意義暗示的真實性提出辯論,應由另一方當事人(一般為原告)對遺囑人無行為能力、遺囑是受脅迫或受欺騙所立負舉證責任。另外,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主張遺囑已被篡改,他就應對篡改遺囑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八)遺言日期的舉證義務。
立遺囑的日期關系復雜,立遺囑人有沒有行動才能、數份內容分歧的遺言中以哪一份為準,都取決于這一日期,是以兩邊的辯論偶然就發生在日期問題上。兩邊對此發生爭執時,應當由根據這份遺囑主張繼承的一方當事人(通常為遺囑繼承人)對遺囑日期的真實性負舉證責任。
(九)遺產局限和數額的舉證義務。
從承繼開始到遺產宰割總有一段或長或短的時候,雖然繼承法明確規定“存在遺產的人,應該妥當保存遺產,任何人不得陵犯或許爭搶。”但當遺產為動產時,如名畫、古玩、貴重冊本、現金、珍貴家具等等,居住在承繼地址的繼承人或是與被繼承人一路生存的繼承人應用保存遺產之便,藏匿、轉移珍貴遺產的情形在實踐生存中是時有產生的。盡管上述情形在實踐生存中的確存在,但法律決不允許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指責他人侵吞遺產。當原被告于訴訟中對遺產范圍和數額發生爭執,且原告主張被告侵吞遺產時,原告應對其主張負舉證責任。例如,原告指責被告侵吞父親留下的幾幅名畫,被告否認,原告提出其父去世前不久立的遺囑為證,遺囑中指定這幾幅畫歸原告繼承,畫在被告處存放。
(十)遺產承繼份額幾何的舉證責任。
當法定繼承人對遺產宰割未能獲得同等看法時,應按繼承法的規定來肯定各自的份額。對遺產份額的調配,我國繼承法以均等調配為準則,同時有差別分歧情形。規定有的繼承人能夠多分,有的繼承人應該不分或許少分。 在訴訟中,但凡主意本人應該遭到賜顧幫襯或許能夠多分的當事人,應答據以多分的究竟,如本人既無勞動才能又無生存起源、本人盡了首要撫養責任等負有舉證義務。主意對方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遺產的當事人,是否應當對作為不分或少分依據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要視具體情形而定。如果所主張的事實是對方故意隱匿、侵吞、爭搶遺產或者對方有虐待被繼承人的行為,自然應負舉證責任;如果所主張的事實是對方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但不盡扶養義務,舉證責任就不宜由該當事人負擔。否認這一事實,主張自己盡了扶養義務或者自己確實沒有能力、沒有條件盡扶養義務的對方當事人,應對所主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十一)繼承人之外的人請求分得遺產的舉證義務。
繼承人之外的人請求分得遺產時,應答本人對被繼人撫養較多或許自己是靠被繼承人撫養的既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承繼的訴訟時效,是指繼承人于法定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力即損失要求人民法院依審判程序予以保護的權利。
法律維護繼承權是有必定時候限定的,以防止承繼關系長時間處于不穩定的狀況,促使繼承權遭到損害的實際享有繼承權的合法繼承人及時行使其權利。這一期限稱為繼承訴訟時效期間。繼承人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其請求權,法院才保護其權利。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以保護。
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并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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