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五辯稱,他不同意王一的說法。事實與原因:一是魚塘最初是王希祥等村民承包養魚時修建的,但其他村民因管理不善而退出經營。1989年前后,王希祥也退出了實際經營,將魚塘經營移交給王五,王五實際經營并承擔了相關債務。上海律師免費咨詢網來講解此后的一些事情。
原魚塘于1994年被毀,后來王五投資興建本案魚塘,故本案魚塘賠償不屬于王希祥遺產,屬于王五的營業收入,不應分割;王某提交的遺囑不符合法律形式。 應該是無效的。
本院經審理查明認定事實如下:王X祥、程桂云均為北京市密云區太師屯鎮松樹掌村(以下簡稱松樹掌村)村民,二人婚后育有王某2、王某3、王某1、王某4、王某5子女五人。
1984年10月2日,王X祥代表松樹掌村8戶6股養魚戶(乙方)與原密云縣太師屯人民公社松樹掌生產大隊(以下簡稱松樹掌生產大隊)(甲方)簽訂《松樹掌生產隊與聯戶養魚合同》,約定“為落實中央有關文件精神,搞活各項經濟,大力開展養殖業的生產,增加人民收入…以下由我村8戶共6股辦起養魚業,特生產隊與養魚訂立合同如下:
一、地點和現狀情況,四至和所有權限、修沙壩情況。地點在東沙壩下,現狀是石荒場,發大水時過水,四至東到東壩根、西到去南溝的道邊、南到南河邊、北到大道邊,權限歸松樹掌村所有。
修壩情況,按春起生產隊計劃的經過與水利部門測繪定的,由生產隊負責修好。
二、占用期限和建池開支,此地是石河荒,由養魚戶自己修建魚池,生產隊不負任何開支,其占用期限不限,如果集體要收回,得符合上級政策并經雙方同意,由集體把建造魚池的全部開支退給養魚戶。
三、集體收入利潤辦法,以上講的所有權歸集體,就得由養魚戶向集體交利潤,按養魚水面交款,從1988年開始交款每年每畝水面交柒元伍角整,不論養培養掙還賠掙多少都按此款數交,但是萬一遇到特大洪水魚池被沖倒例外可不交,如果養戶不占用的時候,公開向集體交回,雙方抽回合同到此結止。
此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尾部載有甲方松樹掌生產大隊隊長王X中簽字及大隊簽章、乙方代表王X祥簽章。
因長期處于虧損,當時中國簽訂家庭聯戶養魚技術合同的松樹掌村8戶6股養魚戶內部間達成這一部分企業退出土地承包的約定,并形成《松樹掌魚池退出風險承擔經濟合同》,載明:
1.魚池21.2畝,由原六股八戶合建,因連年戰爭賠款,管理方法不當,現欠國家提供貸款壹萬捌仟叁佰元,利息以及兩年我們來就叁仟多元,又加上我國今年公司賠款超過兩千多種多元,總起來賠進伍仟多元,所以由大家可以共同發展協商,允許股東退股的決議,自愿選擇退出四戶,由少數學生承擔自己飼養。
2.退出者永遠學習不再能夠享有魚池所有消費者權益,不在(再)承擔魚池所欠的國家銀行貸款及債務,以后賠掙和損失與退出者無關。
3.建魚池取土挖地由原六股攤出,現退出者攤的地在下次生產隊從分地時,由承擔者比原來沒有多占使用面積的戶給退出者補齊,當時社會不給員工退出者補地或補糧。
4.此合同從簽字時起生效。
上海律師免費咨詢網注意到,合同存在尾部載明退出魚池者簽字有馬玉友、王晉福、王吉祥、王X中,繼續教育承擔主要飼養者簽字有王X祥、王林、王進祥、王XX。自此4戶退出農村聯產養魚后,剩余兩股即王金華與王X祥再行就三個魚池進行市場分割,其中作為一個8.1畝魚池歸王X祥家養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