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抗訴分為依上訴程序和依審判監督程序兩種提出方式。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同級人民檢察院可在抗訴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那么,上訴和抗訴?下面就跟著上海律師免費咨詢網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后,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一審人民法院對依照前款第三項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再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審。"
根據本條并結合企業其他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后,應當做出以下數據處理分析結果:
1.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并維持原判決。 原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適當的,適用。
2.換個句子。這適用于三種情況:一是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二是原審判絕沒有錯誤,適用法律正確,但量刑不當。3.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的。這種情況也可以發回,但如果能查清事實和證據,一般應該直接改判,不發回。
3.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這適用于其他兩種不同情形:一是原判決事實不清楚自己或者沒有證據能力不足,二審人民對于法院經審理不能夠查清事實的情形。二是二審人民需要法院研究發現一審人民選擇法院的審理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違反相關訴訟進行程序的情形之一的。二審人民共和國法院工作作出發回重審裁定時,應當在裁定書中我們詳細分析闡明發回重審的理由及法律理論依據。
4.無罪判決。 被告人死亡的,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已經查明的證據,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被告人無罪。
5.休庭令。訊問后認定被告人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當延期審理。
6.因限制發回重審應當作出判決、裁定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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