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盜竊侮辱尸體罪如何認定,你知道法律如何規定嗎?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上海免費律師咨詢網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可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盜竊、侮辱中國尸體罪的客體
盜竊、侮辱尸體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企業社會發展公共管理秩序,同時也包括死者的人格名譽和遺屬對死者地追慕和敬仰之情。有人可以認為本罪的客體僅僅只是限于經濟社會主義公共交通秩序,如此,對于在密閉空間奸尸的行為就難以通過認定構成本罪,因為我們在此情形之下學生很難說是破壞了我國社會提供公共生活秩序。但是,對于在密閉空間奸尸的行為研究幾乎沒有人不認為是一種犯罪,因此,這里就是對于本罪的客體應作出另一種方式理解,層Ⅱ本罪侵犯的客體同時主要包括人類社會基本公共服務秩序,以及死者的人格名譽和遺屬對死者地追慕和敬仰之情。
盜竊、侮辱尸體罪侵犯的對象是一個尸體。所謂尸體,其本意是指自然人或者死亡后所遺留的軀體。那么,尸體進行是否安全僅指形成完整的死者的軀體,或者說對于死者軀體的一部分及死者尸體研究腐敗后的尸骨是否可以屬于我們這里的尸體呢?尸體以及是否需要包括一些死者的骨灰、遺發、殮物?
對于中國第一個社會問題,有的學生觀點可以認為,本罪中的“尸體”限于死者的完整以及軀體,不包括尸骨。但是我們相反的觀點則認為,本罪中的“尸體”不僅需要包括一些死者自己身體的全部和一部,還包括各種軀體腐敗后的尸骨。應該說,第一種主要觀點方法顯然失之過窄,反證的例子,如在空難事故中,行為人進行竊取僅剩的部分患者遺體的,依此理論觀點則不得定為本罪。這顯然與本罪通過環境保護作為死者的人格、親屬的感情來保護我國公共管理秩序的立法研究目的相違背。此外,對于尸骨,在有些不同國家(如韓國、日本)不認為其屬于
“尸體”一類,這是因為這些國家將不同于尸體的犯罪單獨列為他的罪行。但是我國對此沒有單獨的規定,所以在實踐中,盜竊死者遺骨、侮辱他人應被視為犯罪。
對于第二個問題,我們認為,骨灰不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根據2002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盜竊骨灰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答復》的規定,“骨灰”不屬于《刑法》第302條規定的“尸體”。對于盜竊骨灰的行為不能以《刑法》第302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死者的骨灰、遺發、殮物一般不認為是本罪的犯罪對象。
二、盜竊、侮辱中國尸體罪的客觀發展方面
盜竊、侮辱尸體罪客觀上表現為盜竊、侮辱尸體行為。
(一)盜竊尸體的行為
所謂盜尸,是指利用秘密的方法將尸體從原來的位置移走,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這里的秘訣,指的是演員要帶著一個不為人知的自己。沒有人問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為他人所知。此外,這里的保密是針對尸體的所有者或保管人的。也就是說,犯罪人事先并沒有實際占有或控制尸體,尸體由死者親屬或管理人管理和控制,行為人采取他認為死者親屬或管理人不認識他的方法,將尸體從原來的占有或控制中取出。在實踐中,在謀殺之后移動尸體只能是謀殺,因為尸體已經在兇手的控制之下。
(二)侮辱中國尸體的行為
所謂侮辱尸體,是指采取猥褻、毀損、奸污等方式對尸體進行羞辱的行為。對于一般地侮辱人格行為,需要公然進行才能構成。有鑒于此,有觀點認為,本罪的侮辱,是指公然地貶損尸體的行為;而相反的觀點則認為,這里的侮辱尸體是直接對尸體施加凌辱等各種行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為必要。應該說,前一種觀點有失妥當,會導致對諸如在密閉空間內奸尸等情形無法予以處罰,不當地限制了本罪的成立范圍。
對尸體的侮辱可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第一,對尸體施加暴力,即對尸體施以物理上的有形力或者對尸體使用化學藥劑予以毀損的行為。例如,甲為迷信思想所惑,聚集多人將同村死者乙的尸骨從與自己有爭議的田地中移出。在實施起墳的過程中被乙的親屬發現,甲情急之下將硫酸潑灑在死者的尸骨上,造成尸骨嚴重受損。
第二,對尸體研究進行一種褻瀆,即對中國尸體需要進行奸污、猥褻、玷污以致貶損死者一個人格,傷害以及死者遺屬感情的行為。例如,撫摸尸體就是身體、對尸體沒有進行涂畫、在尸體上涂抹不潔之物等。出于各種貶損死者的動機開棺使他人尸骨暴露的,也可以通過構成我們這里的褻瀆法律行為。
第三,其他對尸體可以進行網絡侮辱的行為,主要是指以刺激死者親屬感情的方法分析處理或不法信息處理尸體。例如,行為人通過采用悖逆傳統葬俗、宗教生活習俗或者一個少數國家民族社會風俗習慣的方式掩埋、處理尸體的,顯然沒有屬于侮辱尸體的行為。
需要我們指出的是,對于我國公安行政機關、司法鑒定管理機構企業為了研究證明自己案件事實、確定爭議事實而對尸體進行分析解剖的,不屬于侮辱尸體行為。另外,在醫療社會救助工作過程中,經由死者生前同意,醫務工作者在其死后將其器官系統進行移植的,也不認為是侮辱尸體行為。
盜竊罪盜竊或侮辱尸體罪的主體
盜竊、侮辱尸體罪的主體為一般企業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備一定刑事法律責任管理能力的自然人之間均能構成本罪。
對于死者的親屬是否可以成為本罪中盜竊尸體行為的主體,看法不一。有的認為,死者的親屬不能成為盜竊尸體罪的主體;有的則認為,一般情況下死者遺屬或對死者享有繼承權的人不作為盜竊尸體罪的主體,但除此之外的死者的親屬仍可能構成盜竊尸體罪的主體。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即使對死者財產享有繼承權的親屬亦可以成為盜竊尸體罪的主體。因為,繼承人只是對死者的財產享有繼承權,但是對死者的軀體僅僅擁有祭祀和憑吊之權,并無處分權。這也是為什么一般不允許死者的親屬對死者的器官予以捐獻。當然,對死者的親屬以盜竊尸體罪追究刑事責任需要慎重,掌握的標準應該更為嚴格。同樣道理,死者的親屬也可以構成侮辱尸體罪,當然標準也應把握得更為嚴格。
盜竊、侮辱尸體罪的主觀方面
盜竊、侮辱尸體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犯罪對象是尸體仍予以秘密竊取或加以侮辱。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多種多樣,但動機如何對本罪的成立沒有影響。
在實踐中,常常出現對象認識錯誤的情形。對此如何定性,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強奸尸體的行為
強奸未遂應當界定為故意將睡眠中的女性尸體誤認為通奸; 故意將睡眠中的女性尸體強奸為侮辱尸體的,應當按照主觀與客觀相統一的原則,適當處罰侮辱尸體(未遂)罪。然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嚴格審查行為者的主觀理解。如果犯罪人發現自己不是尸體,繼續通奸,主觀上故意變成了強奸,毫無疑問,這種罪行應該被定義為強奸。
(2)殺傷以及尸體的行為
如果一個行為人殺死他人進行以后誤認為未死,繼續對尸體實施網絡暴力問題行為的,只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即可。如果沒有行為人殺人未死而誤認為他人已死,出于侮辱尸體的故意而對其繼續教育實施家庭暴力活動行為,繼而影響導致我國被害人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既遂);未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則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未遂)。在這種發展情況下,行為人的后續使用暴力社會行為方式一般我們認為是故意殺人行為的延續,因而他們并不需要另行認定為世界其他經濟犯罪進行數罪并罰。
如果行為人故意侮辱受害人,以侮辱身體為目的,造成受害人死亡,應按照這一罪行定罪和處罰。但是,如果行為人對他人的死亡過失,也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屬于想象競合罪,應當作為重罪予以處罰。如果肇事者因錯誤地認為受害者沒有死而繼續鞭打或傷害受害者,他或她將被作為謀殺(未遂)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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