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在第一章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第一節危險駕駛罪中第三條規定“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過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在考慮行為人醉駕行為方面,應當考慮:
1.醉駕的時空環境,即時間、路段、距離等。包括:醉駕的時間是深夜車輛較少時還是白天車流高峰期,醉駕持續的時間有多長,飲酒與駕駛之間間隔的時間長短;醉駕的路段是繁華鬧市還是人跡稀少的區域,是普通道路還是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被查獲時醉駕的距離,離目的地的剩余距離。
2.醉駕的機動車車況。包括:是汽車還是普通摩托車;是私家車還是正在營運的客車;是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機動車還是改裝車、報廢車;是獨自醉駕還是載有親友醉駕。
3.是否還有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
4.醉駕行為有無導致損害后果,即是否發生交通事故以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
5.醉酒程度,即行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是剛超過認定醉酒駕駛的標準80 毫克/100 毫升,還是超出很高。
6.犯罪態度,是否有主動停止醉駕、自首、坦白、立功或者積極賠償等法定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是否有拒不配合檢查、棄車逃匿,甚至毆打、駕車沖撞執法人員、沖卡等惡劣行為。
7.犯罪動機或者對醉駕行為本身的認識,是否誤以為休息數小時或者隔夜之后會醒酒而醉駕。
8.行為人的一貫表現,是否有醉駕、酒駕記錄以及其他前科劣跡。
以上就是上海刑事律師對于如何認定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中犯罪情節輕微這一法律問題咨詢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