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師事務所 根據《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簽訂合同時預見或應預見的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這一規定,只有違約造成的損害是違約方在簽訂合同時可以預見的,才能認為損害結果與違約有因果關系。違約方應賠償這些損害。如果損害不可預見,違約方不應賠償。采用合理預見規則的根本原因是,只有在交易發生時,合同方才能預測其未來的風險和責任,計算其成本和利益,并正常從事交易活動。如果未來的風險太大,當事人就很難從事交易活動。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法定損害賠償范圍的重要規則,反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
合理預見規則的適用應注意三點:①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包括實際損失和可獲得利益損失在內的損失總額的規則,不僅限制可獲得利益的損失;②合理預見規則不適用于約定的損害賠償;③是否預見或應預見的可能損失,應根據簽訂合同時的事實或情況進行判斷。
(3)減少損失的規則。
減少損失的規則是指一方違反合同后,另一方應立即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要求賠償擴大的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未采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不得要求賠償損失.減少損失的規定是根據誠信原則而產生的.未履行減少損失的義務,已構成對誠信原則的違反.同時,根據過失責任原則的要求,一方違約后,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其本身也存在過失,過失者應對自身的過失行為造成的后果負責.減少損失的規則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首先,一方的違約導致了損也就是說,受害人對損失的發生沒有過錯,因此不構成雙方違約。
二是相對方未采取合理措施,造成損失擴大。在這方面,應主要考慮受害者是否主觀遵循誠信原則,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受害者采取的措施不僅要經濟合理,還要及時,損壞后不得采取措施減輕損害。
第三,造成損失擴大。也就是說,違約已經發生,造成了損失,受害者無法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然而,在違反減輕損失義務的情況下,受害者并沒有在違約中獲得利益。如果違約者的違約行為給受害者帶來了一定的利益,例如,由于違約者的違約,受害者免除了履行義務,節約了履行費用。這將在確定損害賠償金額時采取損害抵消規則,扣除收益,而不是減少損害規則。
受害人在采取措施減少損失的過程中,還應支付一定的費用。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為了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者承擔。
(4)經營欺詐賠償規則。
這一規定是基于法律的明確性和適用性,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就不能適用這一規定來確定損害賠償金額.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信用經濟,而合同也是由誠信維持的.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等原則.國家通過立法嚴格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對經營過程中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法律規定他們承擔更重的賠償責任.目前,我國只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體現了經營欺詐賠償規定。
與法定損害賠償相比,約定損害賠償的區別在于:一是約定損害賠償可以根據約定損害賠償的條款獲得(如果當事人只約定了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則應對實際損害承擔舉證責任);法定損害賠償,受害人必須證明具體損害的范圍。二是在確定是否適用約定損害賠償時,約定損害賠償具有優先適用效力,這是合同自愿原則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