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上海市律師收費標準
(1)、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 “關于印發 《關于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中針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出 “律師費在性質上屬于財產利益,原則上可作為損失。”
(2)、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7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因此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建議將律師費列入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方承擔。
(3)、著作權侵權案件: 《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的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4)、商標侵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明確規定: “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5)、專利侵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 “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范圍之內。”
(6)、不正當競爭案件:《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7)、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訴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第26條明確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8)、擔保權訴訟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1條規定: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分析:債務人如約履行債務,債權人的權益即能得到實現,由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實現權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師費是當事人為實現其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屬于當事人的財產損失, 《擔保法》第21條規定的 “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9)、仲裁案件: 仲裁可對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仲裁請求予以支持。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簡稱《貿仲規則》)都有類似規定,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費用,但補償金額最多不得超過勝訴方勝訴金額的10%。在實踐中,此費用也包括律師費,但有勝訴金額10%的比例限制。而最新的《貿仲規則》(2005年版)則取消了此10%的限額規定,第46條規定:“費用承擔:(一)仲裁庭有權在仲裁裁決書中裁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二)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費用。仲裁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復雜程度、勝訴方當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因素”。顯然,這給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權。
2013年8月24日原告某銀行與張某等六被告簽訂了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約定從2013年8月24日至2015年8月24日原告可以根據被告任何一人的申請簽訂借款合同,聯保小組成員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同日,被告一張某在與被告二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向原告貸款本金共計人民幣50000元,并且與原告簽訂小額聯保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約定貸款年利率,貸款期限,還款方式等相應內容,還約定其他任一成員都自愿為原告向該聯保小組成員發放的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的范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因借款人違約原告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評估、鑒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等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借款合同簽訂后同日原告依約向被告發放了貸款。被告一、被告二于2014年7月4日后出現未按期還款的違約行為,其他被告也不履行其所負的連帶清償義務。后經原告多次向本案被告催收未果,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六被告連帶歸還本金及相應利息,以及連帶應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律師費代理費。興業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關于律師費的訴訟請求,因雙方在協議中明確約定被告違約時,原告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包括為實現債權而承擔的律師費,故被告應依約賠償原告因此支付的律師費。
從上述案件我們可以了解到,合同約定在不違反相關法律的情況下,法律是尊重雙方意思自治的。《合同法》準許當事人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及承擔標準。如今生活中存在大量合同糾紛,所以,我們在簽訂合同時,最好將律師費也列入違約賠償內容中。這樣有了合同對律師費承擔的約定,一旦發生糾紛訴至法院,律師費的承擔就有了最直接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