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是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民事訴訟律師
我國民事訴訟法制定于1991年,并經三次修正,具體歷程如下: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該法于同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第一次修正;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第二次修正;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對民事訴訟法進行第三次修正并公布,這就是我國目前現行的民事訴訟法,該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款:屬于一般規定,但有例外。1、不是所有生效民事裁定都由一審法院執行,二審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就由二審法院審判庭執行。2、《民事訴訟法》第281條規定,對外國法院所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的承認和執行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意見225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負責執行。(金錢、有價證券)督促程序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做出。3、調解書的執行應比照第一款。
第二款:1、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和公證債權文書。參照民訴法總則關于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規定。(強調:在執行程序中沒有規定的內容,如果民訴法第一編總則中有規定應依照執行)如對于被執行人住所地的界定,可能是戶籍所在地也可能是經常居住地。2、仲裁法解釋29條,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申請保全,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涉外仲裁過程中申請保全,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釋義:見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釋義:1、指定執行的規定。這次中院執行會戰,領導說基層法院執行不了的積案,中院可以指定其它法院執行就是依據這一條。按執行啟動方式不同區分,執行案件分為申請執行、移送執行、委托執行和指定執行。6個月是一般執行案件的執行期限。非訴執行案件是3個月,刑事附帶民事案件2個月。2、本條所說的法院消極執行顯然屬于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當事人是否可以依照225條提出執行異議呢?兩種方式選擇其一還是并行不悖?兩條都賦予當事人的救濟權,既然是當事人的權利,就說當事人可以任選其一。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因為執行異議內容我已作為專題剛剛講過。這里我只比較一下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和二百二十七條的異同,做一下復習。相同點:屬于執行裁決的內容,應由承辦人以外的執行法官進行審查。區別:1、目的不同。執行異議的目的在于將違反法律規定的執行行為予以更正和撤銷,以維護執行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程序上的利益;案外人異議的目的則在于最終在實體上排除對特定標的物的執行。2、是由不同。執行異議的事由系針對執行程序本身存在的違法問題,案外人異議系案外人主張對特定標的物有所有權或其它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3、申請人不同。執行異議申請主體是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異議申請主體是案外人。4、救濟方式不同。執行異議裁決不服的,申請復議。案外人異議是申請再審或另行起訴。
第二百二十八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
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釋義:1、民訴法中并未區分執行法官和執行員。執行規定第8條: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向有關人員出示出示執行工作證和工作證,并按規定著裝。2、制作筆錄,動產控制和處分,不動產的交付應制作筆錄。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上海民事訴訟律師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釋義:這是關于委托執行的內容。委托執行后,受托法院依法處理:1、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2因擔保暫緩執行;3、執行和解;4、案外人對非屬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執行標的物提出的異議。(執行依據里沒寫,執行后新發現的,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