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橐黾彝グ讣峁┑淖C據(1)離婚案件:
①婚姻關系證明;
②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
③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
④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⑤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
⑥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⑦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⑧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
(2)撫育案件:
①戶口簿或其他證明被告負有撫育義務的證明材料;
②屬離婚后的子女撫育糾紛,應提供離婚證據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③有關雙方經濟收入及撫育能力的證明材料。
(3)扶養案件:
①原、被告之間存在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
②原告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③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4)贍養案件:
①原、被告之間存在贍養關系的證據材料;
②原告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③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④要求解決住房的,應提供雙方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⑤要求變更贍養費的,應提供原承擔贍養費數額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5)收養案件:
①原、被告之間存在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公證收養應提供公證書,協議收養應提供協議書,事實收養應提供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材料;
②養子女系未成年人的,應提供其出生證明或戶口簿,以及送養人的姓名、住址;
③在解除收養關系時要求補償收養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應提供所支出費用的證據;
④養父母要求養子女贍養的,應提供雙方的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
⑤有共同財產的應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共同財產為房屋的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供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⑥居住公房的應提供租賃關系的證明材料。
(6)解除同居關系:
①雙方同居關系的事實證據;
②生有子女的應提供子女出生的證明材料;
③財產清單(參照離婚財產清單填寫)。
(7)非婚生子女、棄嬰確認生父母:
①醫院出生證明,親子鑒定報告;
②單位、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
③民政部門出具的領養證明。
(8)監護權糾紛:
①監護權的有關證明,法定監護關系須提供戶口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指定監護須提供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書面或口頭指定監護的證據;
②被監護人身體、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
③被監護人系精神病人須提供醫院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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