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辯護人偽造證據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辯護人偽造證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主要內容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復雜客體。本罪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指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司法機關的民事訴訟活動、行政訴訟活動不能成為本罪的客體要件。因為刑事訴訟與民事、行政訴訟性質不同,同是妨害證據行為妨礙訴訟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妨礙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活動的,不能直接以本罪論處,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反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所謂證據,指刑事訴訟法中所稱的證據,即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當事人,是指刑事訴訟法中所稱之當事人,即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條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其他刑事訴訟參與人,以及刑事案件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所謂辯護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為其行使辯護權的人,即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所謂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袒護親友、挾私報復、貪利圖財等,但是不同的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六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

二、辯護人偽造證據罪與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區別是什么
依照《刑法》規定,所謂妨害作證罪是指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依照同條第2款,所謂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同上述犯罪的區別在于: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二后兩者都是一般主體犯罪,任何符合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構成上述兩罪。2、發生過程不同,本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而后兩者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即不限于刑事訴訟過程中。3、客觀行為不同,本罪的行為如前所述;后兩者的行為表現為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或者幫助當事人偽造、毀滅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 如果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或者偽造證據,或者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的,由于行為人都只實施了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屬于法條競合,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法條競合原則,對上述兩種情形均應按照本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