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某市某區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不起訴決定書
某檢刑不訴〔2021〕某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某省某市某縣**鎮**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某市公安局某區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4日經本院決定,于同日被再次取保候審。
本案由某市公安局某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上午,被不起訴人李某某來到某市某區**街道**路**物流園門口,見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的車牌號為某某的轎車車窗未關閉,乘機打開車門,竊取車內現金人民幣4300元、軟中華香煙五包(價值共計人民幣350元)。
案發后,上述被盜4300元現金和軟中華香煙4包已被追回并發還給被害人李某某,且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已對被害人李某某進行賠償,并取得對方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扣押清單、發還清單、嫌疑人身份、前科查詢記錄、情況說明、歸案經過、諒解書、價格認定結論書、戶籍資料;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李某某陳述;
3.被不起訴供述和辯解:被不起訴人李某某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及照片。
本院認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盜竊金額不高,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被盜財物大部分已追回發還被害人并對被害人進行賠償且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扣押涉案款物已發還給被害人李某某。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某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某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某市某區人民檢察院
2021年1月22日
2021年1月22日
案件來源:中國檢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