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某市某區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不起訴決定書
某檢刑不訴〔某〕某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務工,住某省某市某市**鎮**村**號。因涉嫌詐騙罪,經某市公安局某區分局決定,于2020年8月4日被某市公安局某區分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某市公安局某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間,被不起訴人李某等人,在某省某市化名“張某”通過QQ、微信等網絡聊天工具結識暫住在某市某區**街道的被害人鄧某后,以網戀為名,編造生病就醫及日常生活所需等事由,多次騙取被害人鄧某微信轉賬款共計人民幣9500元。后被不起訴人李某編造其父親賭博輸錢等事由,欲騙取被害人鄧某人民幣5000元時被被害人鄧某識破,而未得逞。
案發后,被不起訴人李某已退賠被害人鄧某人民幣9500元,并獲得被害人鄧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身份證明村料、前科查詢記錄、流動人口登記表、歸案經過、情況說明、銀行交易明細、接受證據清單、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諒解書、收條;
2.被害人鄧某的陳述;
3.被不起訴人李某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李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認罪認罰、如實供述、退贓退賠、賠償諒解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李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某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某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某市某區人民檢察院
2020年某月某日
2020年某月某日
來源:中國檢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