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某市某區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不起訴決定書
某檢刑不訴〔某〕某號
被不起訴人鄧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漢族,大學文化程度,無職業,戶籍所在地某省某市某縣**鎮**村**組。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某市公安局某區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某市公安局某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鄧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以來,李某、張某(已判決)在某縣各自利用網絡平臺向不特定人員倒賣“大魔王”“俠客島”“久久玩”等賭博游戲網站網絡銀子,從中賺取差價。同年7月初和7月中旬,林某某、陳某某(均已判決)及王某乙(已另案不起訴)先后來到某縣,陳某某、王某乙分別受雇于李某、張某,林某某從李某處分得一個“小號”的部分股份。同年8月底左右,李某等人將場所從某縣搬至某市某區**鎮**家園**幢**單元**室。同年10月12日、13日以來,羅某某(另案不起訴)與被不起訴人鄧某分別受林某某、李某雇傭,參與倒賣上述游戲網站網絡銀子。同年10月22日14時許,該場所被公安機關查獲,被不起訴人鄧某及羅某某、林某某、陳某某、王某乙被當場抓獲,現場被繳獲用于作案的筆記本電腦、電腦主機、移動硬盤、手機及銀行卡等物。經查,被不起訴人鄧某受雇期間伙同李某、陳某某出售網絡銀子累計2300余人次,累計數額人民幣50余萬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書證:人口信息、歸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交易清單、微信轉賬統計清單、刑事判決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王某乙、林某某、羅某某、彭某某、龍某某的證言;
3.被不起訴人及同案人員的供述與辯解:被不起訴人鄧某及同案人員李某、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
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微信交易記錄。
本院認為,鄧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鄧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某市某區人民檢察院
2020年某月某日
2020年某月某日
案件來源:中國檢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