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某市某區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不起訴決定書
某檢刑不訴〔某〕某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某省某縣**鎮**村委會**莊**號**戶,因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某市公安局某區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某市公安局某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張某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訴人張某與位于某市某區**街道**街**號**廣場**座**室的某市**有限公司進行項目合作期間,為圖方便,私自讓他人為其偽造了“某市**有限公司”印章一枚,交由其工作人員蔡某某(已行政處罰)保管使用。2020年8月,蔡某某又私自將該偽造的印章蓋給李某某(已行政處罰)用于承接業務,后于同年9月被某市**有限公司發現。同年11月19日,公安機關在某市某區**街道**錦園**幢**室蔡某某的暫住處查獲該枚印章。經鑒定,該枚印章與某市**有限公司的印章不一致。
案發后,被不起訴人張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現某市**有限公司已對被不起訴人張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書證:歸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調取證據清單及委托書、營業執照、資質證明、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及工程協議書、業主安裝名單、登記表、情況說明、租賃合同、公司章程、諒解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拘留執行回執、身份前科查詢記錄、戶籍資料等;
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蔡某某、林某某的證言;
3.被不起訴人的供述和辯解:被不起訴人張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鑒定書;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搜查筆錄及照片。
本院認為,張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并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某市某區人民檢察院
2020年某月某日
2020年某月某日
案件來源:中國檢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