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某部刑不訴〔某〕某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某科技公司副總經理,戶籍所在地某省某市某區**小區**棟**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某海關緝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同年4月10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審。
本案由某海關緝私分局偵查終結,某科技公司、李某等單位及個人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分別于2020年5月9日、7月8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分別于2020年6月9日、8月7日補充偵查完畢后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6月底至12月,某科技公司原負責采購業務的副總經理被不起訴人李某受公司指派,與某供應鏈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張某合作,由供應鏈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代理某科技公司從某口岸正常申報進口某飲液6票。
2017年12月底,某科技公司因臨近春節急需進口一批某飲液,指派被不起訴人李某向張某咨詢是否有其他快速通關方式進口飲液,李某在張某的建議下,經請示某科技公司領導同意后,答復同意以跨境電商保稅方式將上述飲液申報為個人物品進口,并全權委托張某實際控制的公司負責貨物通關。2018年1月至4月底,李某受某科技公司指派從美國進口上述飲液2票,并由公司向張某支付了不低于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包通關費用共計人民幣190萬元。張某、王某某等人則聯系某跨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將上述飲液以跨境電商網購保稅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申報總價為人民幣5339334元,經某海關計核,涉嫌偷逃稅款人民幣1480920.54元。
本院認為,李某作為某科技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但具有從犯、自愿認罪認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李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某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某月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