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某市某區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不起訴決定書
某檢刑不訴〔某〕某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漢族,初中,住某省某鎮某村某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某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某月某日某時某分許,鄧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某中路交叉路口時,為避讓同方向行駛右轉彎的被不起訴人張某駕駛的小型面包車而發生側翻,后與小型面包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鄧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20年某月某日,經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第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另查明:被不起訴人張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議,并取得其家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受案登記表、身份信息、歸案經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強制措施憑證、接受證據清單、和解協議、諒解書、調解協議、交通事故認定、過磅單等書證;證人的證言;張某的供述與辯解;車輛檢驗報告、死亡原因鑒定、法醫學毒物鑒定、車速鑒定報告;勘驗筆錄;視頻偵查報告。
本院認為,張某違反道路交通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節輕微,系初犯,無犯罪前科,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某某,且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不起訴。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的處理情況。
某市某區人民檢察院
2020年某月某日
2020年某月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