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從重處罰的情形: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2-3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
1)在遭受災害時實施搶劫的;
2)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以搶劫罪論處的。
2、綁架過程中又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同時觸犯綁架罪與搶劫罪,若擇一重罪以搶劫罪論處的,可以在2-3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
3、以違禁品為目標實施搶劫,劫得的違禁品達到非法持有該違禁品應予追訴的數量標準的,可以在1-3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
4、持械搶劫的,可以在2-3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
5、搶劫致人輕微傷的,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在1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搶劫致人輕傷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2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搶劫致 人傷殘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3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麻醉搶劫對人身體造成傷害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以上若有重疊,則選擇 一個較重的幅度,不重復計算。)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
1)對實施強奸等其他暴力犯罪后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構成搶劫罪的;
2)對受害人為未成年人、老人、殘疾人等法律、法規予以特殊保護的群體實施搶劫犯罪的;
3)駕駛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以搶劫罪論處的;
4)三人以上結伙搶劫的;
(5)有預謀搶劫、流竄作案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7、累犯,可以在2-4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